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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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13 11:18
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勐海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确保全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排查行动有效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联发的《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及《西双版纳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西政办函〔2018〕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勐海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任务。要充分认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切实把打击“地条钢”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进一步增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思想认识,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全面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常抓不懈,进一步完善落实长效机制,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二、主要目标
(一)通过开展专项排查行动,进一步规范钢铁行业建设生产秩序,严禁新增“地条钢”产能和异地转移,杜绝发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地条钢”行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对有中(工)频炉设备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保留的企业加强监督。一旦发现有生产“地条钢”嫌疑的,立即断水断电停工,进行确认。一经核实,要立即按照“四个彻底”的标准,立即予以拆除。
(三)加强中(工)频炉设备的登记及动态管理。对具有中(工)频炉设备但符合相关政策予以保留的企业建立中(工)频炉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发布备案企业名单,做好信息公开。
(四)加强用电监督,一旦发现涉钢企业用电异常,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强化税务监管,重点监控涉及钢坯、钢锭、方坯、铸坯(锭)等产品发票的企业。
三、排查行动责任分工
(一)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行业进行全链条、地毯式排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漏一户,要形成定期巡查机制,对涉嫌“地条钢”生产企业要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地条钢”企业予以坚决取缔。对已取缔的“地条钢”企业,做好日常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落实工作。
2.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研究制定工作、行动方案,汇总各乡镇(农场)、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和州级对口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钢铁生产企业、行业进行技术改造,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关停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钢铁生产企业、行业,负责查处无证(包括超期)使用的中(工)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铸造生产企业,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
3.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检查钢铁的上下游企业主要运输通道,杜绝“地条钢”流通。做好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相关企业用工情况和职业资格情况的检查工作。对取缔“地条钢”企业的遣散工人人数较多的,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5.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用地审批,对“地条钢”等落后产能企业坚决不予审批、发证。
6.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全面调查钢铁企业、行业环保工作情况。查处违反环保法规和无证、超证排污及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督促、协助铸造生产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发现采购、使用“地条钢”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查生产销售源头。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以五金加工、矿场配件、农机铸件等名义获取营业执照而名不符实、超范围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负责市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清理、查处“地条钢”各环节产品质量问题。
9.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依法对全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并对“地条钢”生产企业进行严厉查处,避免问题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以及设备拆除时发生安全事故。
10.税务部门:负责加强税务大数据监测,每季度将开具涉及钢坯、钢锭、方坯、铸坯(锭)等产品发票的生产企业名单通报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1.供电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无证照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和窝点以及“地条钢”企业坚决进行断电,严防“地条钢”企业再次生产。检测电力使用情况,从用电情况上分析是否存在“地条钢”生产企业。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工作配合。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落实任务要求
坚持法治化原则、坚持推进取缔“地条钢”,持续严查严防严打,该拆除的“地条钢”设备要不留后患,该问责的要坚持问责。进一步明确地方、部门各项任务,更加注重举报响应,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机制,严惩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坚持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二)层层压实责任
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打击和取缔“地条钢”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制定方案、明细责任、健全机制,完善严打严防的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将责任制网格化管理细化到乡镇、村及具体部门,确保责任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责任到人,特别是要压实乡镇一级的责任,发挥好乡镇基层一线的“千里眼”“顺风耳”的优势,明确每一户有关企业在乡镇的第一监管责任人,确保责任到点到户到设备,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三)落实部门责任
打击和取缔“地条钢”不能只停留在生产环节,要对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全覆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行全链条监管,合力打击“地条钢”。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生产许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在钢铁上下游企业主要运输通道加强检查,杜绝“地条钢”流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建筑工程的监管,严禁使用“地条钢”;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相关企业用电监管责任,加强对用电量异常企业的监测,确保已取缔的“地条钢”企业不再恢复供电,一旦发现用电异常,要立即断电,并通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强化税务监管,重点监控涉及钢坯、钢锭、方坯、铸坯(锭)等产品发票的企业。(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供电局)
(四)实时监控易发领域
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要对以下情况保持高度警惕:一是已取缔“地条钢”产能的企业;二是假借铸造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铸造企业;三是假借特钢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特钢企业;四是废钢资源丰富、钢材需求旺盛的地区;五是地处偏僻、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六是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地区。坚决做到不存死角,不剩盲区,不留隐患。(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五)认真排除核查
在梳理总结取缔“地条钢”工作的基础上,要针对当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措施。2月6日前,要组织完成开展一次本地区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排查,加强对用电异常企业的监测,消除“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隐患。对大排查中发现的“地条钢”企业,要严肃核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相关企业,对于瞒而不报、查处不及时不坚决的,要严厉追究有关方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得姑息。大排查的结果和情况要以正式文件(附排查企业汇总表)于2018年2月7日前上报到州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六)进一步完善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已公布举报电话,公示公告已取缔“地条钢”产能企业、符合规定保留中(工)频炉企业清单的基础上,有新增专用中(工)频炉设备的企业,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公告。
各有关部门、乡镇建立三级举报机制。分别设立三级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1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办结,逾期不受理由上级政府追责问责。切实畅通举报渠道,要利用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多渠道监督,要进一步规范举报、核实、查处的工作流程,确保举报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各级出台举报人奖励措施,对举报人依法奖励并进行保护,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地条钢”严打严防工作。(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举报电话:0691-5122423(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0691-5122314(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覆盖面广、影响大的优势,宣传取缔“地条钢”的重要意义,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全民监督的舆论氛围。(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八)严格把关,严肃追责
清醒认识打击和取缔“地条钢”工作的严肃性,绝不允许死灰复燃、绝不允许违规新上电弧炉或转炉冶炼装备。一旦发现生产“地条钢”,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县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及管委会)
附件:排查企业汇总表
附件
排查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设备和产能 |
设备 去向 |
企业 法人 |
联系电话 |
生产状况 |
是否作出承诺 |
产品名称及产量 |
监管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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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频炉 (吨位、数量及产能) |
工频炉 (吨位、数量及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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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企业所在地请详细至街道、门牌号码;
2. 设备和产能一栏:中(工)频炉按“吨位×数量”填报;
3. 产能单位为“万吨”,其中,中(工)频炉产能请勿按电弧炉折算,应按实际能力填报;
4. 生产状况一栏:包括“生产”、“停产”填报;
5. 产品名称及产量一栏:按每个品种的产品名称及当年的产量填报。
6.“是否作出承诺”为企业向县(市)政府、区管委会作出不生产“地条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