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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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1-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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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9日,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为便于公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烟草烟雾中含有多种已知的致癌物,有充分证据表明吸烟可以导致多种恶性肿瘤,还会导致呼吸系统和心脑血管系统等多个系统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每3个吸烟者中就有1个死于吸烟相关疾病,吸烟者的平均寿命比非吸烟者缩短10年。烟草对健康的危害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第一部国际公共卫生条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6年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现有吸烟者逾3亿,迫切需要对烟草危害加以预防。为履行《公约》和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健康勐海2030”规划纲要》中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到2030年实现公共场所全民禁烟。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勐海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乡镇、村)工作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为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卫生县城标准(试行)》《云南省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勐海县实际,由县卫健局起草调研,组织编制《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后,经2019年12月12日,县政府专题会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控烟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勐海县卫生健康局是本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县区域内的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图书馆的阅览室;
(二)室内体育馆(场);
(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侯车室;
(四)医疗卫生单位的候诊室;
(五)商场、书店。
第四条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吸烟区(室)。
第八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县开展“无吸烟单位”的申报、命名活动。
“无吸烟单位”的称号由单位申请、经县爱卫办初审,报县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命名。
命名后的“无吸烟单位”,因禁止吸烟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经查实,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命名,并在媒体上通告。
第十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读
(一)被动吸烟:被动吸烟是指生活和工作在吸烟者周围的人们,不自觉地吸进烟雾尘粒和各种有毒物质。被动吸烟者所吸入的有害物质浓度并不比吸烟者为低,吸烟者吐出的冷烟雾中烟焦油含量比吸烟者吸入的热烟雾中多1倍,苯并芘多2倍,一氧化碳多4倍。
(二)吸烟区(室):在公共场所中所划定的独立于公共场所之外的满足特殊人群(烟民)的特殊需要(吸烟)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