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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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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5-30 06:09
  • | 政策文件 

《勐海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2021127日公布实施,为便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确保2021勐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对相关指标证明资料进行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文件明确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考核办法等。
    三、考核内容与指标

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大部分。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其中,生态质量指标包括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4个一级指标,下设11个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指数、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5项。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突发环境事件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起负向评价作用,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等。
   四、时限要求

组织阶段(923-1025资料收集阶段(1025-1129数据填报阶段(129-1212审核阶段(1212-122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勐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管护所及各乡镇、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认真开展好考核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数据上报,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上报的数据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确保核查结果符合自查报告内容。(三)严格监督问责。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凡因工作失误或部门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