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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43号

  •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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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8-30 10:2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43

 

西双版纳瑞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7EQTAW99 


西双版纳瑞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619,我局执法人员你西双版纳瑞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即该公司于20224月开工建设,20236月建设完成了一条魔芋粉加工生产线

上事实,2023619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37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2023724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公司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第三方环评公司拖延,导致环评迟迟未办理2.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整改,待建的成品仓库和原材料仓库一直停止建设。3.综上所述,恳请免予行政处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我局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的规定,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故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202372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43)和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与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