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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勐海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合法性 审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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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06-23 0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征求意见稿)》、《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稿)》已初步拟定,请组织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2016630日(星期四)前反馈至县政府办联系电话:5122212(传真)。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4


   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对县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县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明确如下: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县域发展规划j

   1.编制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k

   2.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l

   3.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县域布局规划

   4.全县专项规划和重要县域发展规划编制或修订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1.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

   2.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专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

   3.全县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的制定;

   4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1.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指导性意见的制定;

   2.促进劳动就业相关政策的制定;

   3.全县财税收入计划的制定或调整;

   4.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5.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制定;

   6.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7.生态资源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1.各类行政收费项目标准的申报;

   2.政府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3.制定或调整自来水(含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停车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农村客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4.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许可;

   5.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五、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1全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制定或调整;

   2.重大项目投入资金500万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3.确因发展需要,政府投资计划外超过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的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定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增加投资超过预算10%项目的确定;

   4.利用财政资金、额度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固定资产购买、资本合作、股份合作等事项的确定;

   5.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方案的制定。

 六、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1.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

        2.重大政策性支出的确定;

        3.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相关事项与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4.其他重大事项。
  七、起草和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注 释

j《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k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l《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款。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五款(经修改)。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款。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规定(实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3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实施细则》的文件要求,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实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县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及其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需提交咨询论证、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审议之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前款(二)、(三)、(四)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决策备选方案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县政府;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要补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县人民政府有关集体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集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应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交县政府法制办办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县政府备案:也可参照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