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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事故调查报告 (国道)

  • 来源 :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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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0-31 11:38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5210010

(二)事故地点:喀纳斯-东兴(喀东线)K8186+800M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四)车辆损失情况:机动车损坏辆。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岩香,男,傣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82219970709XXXX,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30020087322,驾驶证状态为注销,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岩香系云J8M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曾富,男,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72819920704XXXX,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271035150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曾富系云AH35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1. 肇事甲车(号牌:云J8M8XX)为一辆银色的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BBGHR3D0NBL05935,发动机号为12816441,该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居民玉叫,该车于2022530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530日,该车投保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FC22530115000000006099,保险有效期限至2023530日。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沿喀东线由勐遮镇方向往勐满镇方向行驶。

2.肇事乙车(号牌:云AH35XX)为一辆红色的解放牌CA5180CCYP62K1L4E5型仓栅式货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FNAHULM6KFA16413,发动机号为60496235,该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五星乡居民方坤,该车于20199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95日,该车投保了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KUM3A9CTP22B005586G,保险有效期限至202494日。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3人,实载:3人)沿喀东线由勐遮镇方向往勐勐满镇方向行驶,事故发生时,车辆停靠在勐遮镇方向往勐勐满镇方向行车道内。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喀东线K8186+800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勐满镇方向,南至勐遮镇方向,事故现场道路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滤清路面,现场道路全宽985cm,勐遮镇方向往勐满镇方向行车道宽为460cm,勐满镇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车道宽为350cm,道路中心有宽为15cm黄色虚线划分行车道,道路两侧路肩宽均为60cm,道路两侧有白色边缘线划分路肩与行车道。天气:晴,事故路段无交通标志标牌控制。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521日,岩香醉酒后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岩温香血液乙醇含量为278.4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5222-2010号标准,岩香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云J8M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喀东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0010分许,行驶至喀东线K8186+800M处时,与停靠在路边由曾富驾驶的云AH35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肇事云J8M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损坏,损坏面积约为50cm×60cm,距离地面高度约为100cm;肇事云AH35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尾部损坏,损坏面积约为70cm×60cm,距离地面高度约为120cm。证实肇事云J8M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头部位与肇事云AH35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尾部位相接触。证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

2.事故发生时,岩香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证据:《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3.事故发生时,岩香未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驾驶人查询单》。

4.事故发生时,岩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事故发生时,曾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证据:《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

6. 事故发生时,曾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证据:《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二)检验鉴定结论:

1.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274号检测报告结论:岩香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78.42mg/100ml

2.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273号检测报告结论:曾建富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3.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云AH35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事故时其它安全装置中的车厢两侧及尾部反光膜功能失效,主要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款的相关规定。。

4.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云J8M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5.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病鉴字第0068号检测报告结论:岩香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岩香醉酒后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岩温香血液乙醇含量为278.4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5222-2010号标准,岩香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曾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岩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当事人岩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