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8.9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 来源 :勐海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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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1-23 05:00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8月9日03时47分
(二)事故地点:喀东线K8207+100M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受伤1人
(四)车辆损失情况:机动车损坏两辆
(五)天气:雨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玉某永,女,傣族,居民身份号码53282220071206XXX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曼短村委会,玉某永系云KNF2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玉某的,女,傣族,居民身份号码53282220090602XXX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曼尾村委会,玉某的系云KNF2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
3.当事人李某忠,男,彝族,居民身份号码53272219860323XXX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江西村委会,李某忠系云E38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D73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甲车(号牌:云KNF2XX)为一辆白色建设牌JS110T-7D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APTCH170M0004877,发动机号为21D05290,经核查,该车已办理注册登记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曼短村委会岩某蚌,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2人,实载2人)沿喀东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
2.肇事乙车(号牌:云E383XX)为一辆红色汕德卡牌ZZ4256V324HE1B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ZZ7CLXC6LC323415,发动机号为200717715587,经核查,该车已办理注册登记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为:楚雄三吉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2人,实载0人)停放在喀东线K8207+100M处道路北侧路边。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喀东线K8207+100M处,现场道路为国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勐海镇方向,西至勐遮镇方向,路面性质为积水的沥青路面,道路全宽900厘米,道路北侧硬路肩宽为100厘米,道路东侧硬路肩宽为95厘米,现场北侧有“限速40km/h”禁令标志,道路中央有黄色虚线分隔对向车道,天气:雨。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9日,玉某永驾驶云KNF2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玉某的)沿喀东线由勐海县城方向往勐遮镇方向行驶,03时47分许,行至喀东线K8207+100M处时与道路右侧临时停放的云E38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D73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玉某的受伤、玉某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玉某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当事人玉某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当事人李某忠承当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玉某的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