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等;
(三)室内体育馆(场);
(四)商店(场)、书店;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电梯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和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
(三)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四)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三)向县卫生健康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吸烟区(室)。
第八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及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县开展“无烟单位”的申报、命名活动。
“无烟单位”的称号由单位申请,由县爱卫会组织验收并命名。
命名后的“无烟单位”,因禁止吸烟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经查实,由县爱卫会取消其命名,并在媒体上通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