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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2014〕8号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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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4-07-17 10:17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勐海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属各办局,省、州驻县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勐海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 《勐海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3.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附件1:

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研究、解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总结、交流、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和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宗旨

     努力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工作信息交流,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执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等重大事项共商的平台,努力实现在法律框架下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信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农垦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勐海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供电有限公司等单位,上述每个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罗维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岩三同志兼任,成员由王瑾、马茹春、李志明、李玲、杨晓端、岩依罕、马艳等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由成员及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络员和有关经办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出席。

(二)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如急需商讨有关问题的,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由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

(四)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并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提交的专项问题拟定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商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内容

    (一)通报、交流工作信息。县国土资源局通报阶段性的国土资源工作情况、违法用地、涉地信访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由联席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动态和走势。

    (二)研究和探讨行政争议、土地权属争议的预防、调处和化解工作的有效方法。

    (三)发挥联动机制作用,解决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执行问题;重大权属纠纷、涉地信访案件通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动,发挥行政执法、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五、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联席会议对经协商形成的意见以纪要的形式发送各责任单位,并抄报有关监督机关;各责任单位应将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不能及时落实导致不良后果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相关监督机关、监察部门通报。

(二)加强沟通

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沟通,汇总整理会议材料、反馈会议意见落实情况。

(三)其它要求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讨论意见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以内部资料形式印发各有关单位,不作为有关对外公文具体引用的依据。 

本制度于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

勐海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房屋和矿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多个部门,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所辖区域土地、房屋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教育与查处、责任与奖惩、巡查与抽查、职能部门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由涉及责任划分的各个部门共同承担。

 

第二章  巡查区域分级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片,各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巡查网络体系。

第六条 按照国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

(一)重点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城市规划建设区、乡镇规划建设区、风景名胜区、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以及重要矿区。

(二)一般巡查区域: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建设区及其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村级道路两侧以及已经审批的用地区域。

第七条 各部门动态巡查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乡镇领导包村包片,干部和村干部要落实包村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点”,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村委会职责: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耕地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委会要制定保护耕地的村规民约,要明确村民必须监管好自己的承包地、荒山、林地、草地等,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不得在其监管的地块区域内出现土地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作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各类用地的日常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督,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行为,按《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全力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司法局职责:要加强对查处土地违法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对规划内的用地严格实行规划用途管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发现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部门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供水、供气。主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用地的监督。

     路政部门职责: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违法用地户道路开通监管,主要负责对国道两边违法建设用地的道路使用的监督。

     农业、林业部门职责: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法加以制止和处理。组织对毁坏耕地、林地的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县农业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对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对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加强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出具被征收农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县水务、电力、工商、税务等部门职责: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供水、供电,不办理相关注册登记等。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职责,对没有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级重点巡查区域每季度巡查一次,县级一般巡查区域每半年巡查一次,对各部门巡查工作的随机抽查全年不少于三次。同时,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 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对辖区内的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一般巡查区域每季度巡查一次。在违法行为的多发地段、高发期和特殊时期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过程中,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应当进行现场笔录和图片音像取证并进入巡查档案。

第十二条 在巡查中,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现场制止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追究责任,但巡查人员应将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并按程序立案查处。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在48小时内收集相关证据,向执法监察队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不能在巡查中敷衍,走过场。

 

第四章  考核与问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动态巡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定辖区内的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经县政府研究认可后,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备案。

(二)制定本区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将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区域,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备案。

(三)按照规定的动态巡查频率开展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要规范、内容清楚全面(包括:时间、详细地点、违法性质、参加人员和基本情况)。

(四)巡查中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结案。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违法案件发现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90%以上,案件制止率达100%,办结率达到90%以上。

(五)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基层执法监察网络信息员报送的违法案件和执法监察队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办结率达到95%以上。

(六)处理各种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规范,无错案。

    巡查频率、巡查覆盖率、案件发现率、案件制止率、案件查处率综合各部门的巡查台帐记录、县政府巡查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调查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和合格等级将予以奖励。凡没有完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动态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行问责制。

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经群众举报或在县政府组织的巡查、抽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政府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在各乡镇重点巡查区域内发现有3件或3件以上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任单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二)在各乡镇一般巡查区域内发现有5件及5件以上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任单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三)在各乡镇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错案或重大失误的。

第十七条 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列出每周具体的巡查时间,每月月底开一次总结会,每季度应对本级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3: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土地管理共同

责任机制的通知

 

     为切实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与保障全县跨越发展相协调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按照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西办发〔2012〕3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健康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近年来,我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土地违法行为现象屡禁难止,严重扰乱了我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究其原因,除了一些领导干部对土地法制观念淡薄、资源节约意识不强、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仍存在偏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不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且势在必行。各乡镇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现土地管理从“大家用、一家管”到“大家用、大家管”的转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土地管理工作考核体系,严格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追究责任制度。

 

二、强化部门合作,明确工作责任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监管,搞好协作配合,严把审核审批关。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乡镇领导包村包片,干部和村干部要落实包村责任,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点”,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村委会职责: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耕地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村委会要制定保护耕地的村规民约,要明确村民必须监管好自己的承包地、荒山、林地、草地等,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不得在其监管的地块区域内出现土地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集体土地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作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各类用地的日常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督,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执法的违法行为,按《勐海县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全力做好土地执法监管工作。

     司法局职责:要加强对查处土地违法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协助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对规划内的用地严格实行规划用途管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项目,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发现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部门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供水、供气。主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用地的监督。

     路政部门职责: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违法用地户道路开通监管,主要负责对国道两边违法建设用地的道路使用的监督。

     农业、林业部门职责: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法加以制止和处理。组织对毁坏耕地、林地的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县农业和科技局主要负责对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对占用林地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加强对被征收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出具被征收农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

     县水务、电力、工商、税务等部门职责: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供水、供电,不办理相关注册登记等。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职责,对没有完成县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建立用地共同会审制度。会审会由县委、县政府联系领导召集,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科技、林业、水务、商务、审计、旅游、信访、法制办、招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土地利用规划、征收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收购储备、供应、处置进行共同审查。   

     项目立项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出具审核意见,共同选址。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专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出具有住建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已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用地报批阶段。在用地预审的基础上,凡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需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审批、环境影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林地的征占用审批等前置审批。共同会审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产业政策、环境标准、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审议纪要要作为用地报批材料附件,凡未通过会审的项目不得上报。

     供地审批阶段。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供地;符合产业政策的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制度;出让方案未通过会审的不得供地。

 

四、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交通部门不能给予道路开口许可;电力、城市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通过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检查验收的项目,其他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少批多用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 3号令)执行,其中: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 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建立和完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信访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农垦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勐海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县供电有限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罗维照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岩三同志兼任,成员由王瑾、马茹春、李志明、李玲、杨晓端、岩依罕、马艳等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处理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急需商讨有关问题的,可以另行召开。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与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国土资源、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相互协助、配合和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处理;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单位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土地重大违法案件时,遇到阻力确实需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机关协助时,邀请检察院、公安、监察机关派员参加相关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机关在办理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与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要根据本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县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