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作者 :佚名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4-12-16 04:24

   

  海政办发〔2014〕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属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14年   月  日

  

 

  

勐海县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勐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勐海县实际,对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一项具体工作,又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和政治任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体现。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南,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履职,切实统筹解决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方(承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对农民工工资保障支付作出明确规定:(一)建设单位代施工方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方向建筑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委托书,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当月农民工工资实名工资支付表,建设单位据实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已发放工资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建设单位代发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拨付。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施工单位未按时报送实名工资支付表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应承担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二)施工方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及支付方式按《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执行。

  三、加强联动,严格履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信息沟通,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一旦发生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等情形,除进行依法查处外,还要对该用工企业在本辖区内承担的其他项目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县综治维稳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政法部门查办各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纠纷及案件。

  (二)县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政府机关,围堵道路等极端事件,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和纠纷。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指派相关劳动监察员到达因农民工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土地整治、设施农业等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七)县水务局负责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八)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园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包保职责。部门分管领导要按照部门联动机制,第一时间到达因农民工上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主持处置工作。 

  (九)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十)县财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建立,落实农民工工资专项经费。

  (十一)县司法局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二)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监管,将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帮助用工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责成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拒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十四)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交通等领域工程,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五)银行部门依据本意见,协助和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