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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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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03-31 10:44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6

 

 

勐海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36号)、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同意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补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国情调查。开展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是进一步查实、掌握、完善我县地名基本情况,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此次补查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要求,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为标准,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成果为基础,对试点成果重新进行审核、调查和考证,补充新增、变更和遗漏的地名,增加、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更正错误内容,进一步完善地名相关属性信息和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国家地名数据库),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查实地名基本情况。继续查实并完善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有关属性信息。

包括:1.行政区域;2.非行政区域;3.群众自治组织;4.居民点;5.交通运输设施;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7.纪念地、旅游景点;8.建筑物;9.单位;10.陆地水系;11.陆地地形。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普查试点时遗漏的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副实,地名译写特别是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设置地名标志。

    (四)完善地名数据库。将补查中通过实地调查、收集整理登记的地名信息,实地勘测、修测的实体地名信息及更新的主要地物数据,及时补录入国家区划地名管理系统,实现地名信息电子化管理,完善我县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

    (五)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补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志等出版物,建立地名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地名信息。

    (六)建立地名补查档案,实现地名补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补查范围

此次补查范围为县辖11个乡(镇)、黎明农场管委会、勐海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具有地名意义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

    四、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补查工作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业务性强,时间跨度大,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勐海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县补查工作、协调解决补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补查成果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承担全县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补查实施方案、制定补查技术规范、组织补查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检查指导、重大问题调研论证、补查成果验收上报建档、补查数据库建设、编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补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等。

    根据此次地名普查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特点,采取职能部门实施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完成补查任务。县地名补查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咨询组,加强对补查工作及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此次地名补查工作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州地名补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全县行政区域地名补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和云地名普查组发〔20143试点地区地名补查与全面普查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之要求和西政办发〔201480号精神,我县地名补查从2014111开始,到20171231日结束,分4个阶段实施。主要工作时间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时间同步,结束时间为20171231日,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时间提前半年,补查标准时点为20141231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l日)。完成组织动员、设立地名补查机构、制定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举办业务培训、搜集整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补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编写地名补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实地核实、勘测或修测地名地理位置,修测或补测与地名有关的新增地物地貌,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

(三)检查验收上报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省、州、县分别对补查成果进行三级检查验收并上报国务院。完成补查文件、资料统计上报及立卷归档工作。

(四)补查成果开发利用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利用补查成果建立省、州、县三级统一的地名信息管理系统;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在省、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地名补查实施方案,报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认真做好地名补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机构、方案、人员、经费四到位。

(二)招标采购。对补查中涉及地名位置、图形数据建库、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及后期成果整理汇总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并由本级承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参照省地名普查办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需采购补查办工作人员和一线普查员的,可根据预算情况合理制定报酬(如成功采集一条地名支付多少金额)或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执行。

    (三)培训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县地名普查办接受省、州地名普查办的培训,并视工作开展情况和进度,负责对全县及基层地名普查员的业务培训。

    (四)收集资料。根据补查的具体范围,以乡级政区和专业部门为单位,全面搜集与本级地名有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有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统计等资料和有关地名图、录、典、志及碑刻资料,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和各专业部门印制的历届地图资料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购置普查所需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办公设备、数据采集终端、照相机、录音笔等。

    (五)实地踏勘。根据地名补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对照核实,勘测或修测地名及标志位置,更新与地名有关的新增地物和地貌,填写《地名登记表》,标绘地名工作图。

    (六)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特别是少数民族语地名进行审音定字。完成补查的地名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七)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对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主要居民点设置地名标志。各类地名标牌由县普查(补查)办统一编号、统一制作、安装;各专业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报县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对已设置的不规范地名标志要进行更正或拆除。

    (八)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将核对后的地名登记表录入国家区划地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县级地名属性数据库。

    (九)建立地名图形数据库。将补查的标准地名名称、位置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在国家区划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上作标绘,对与地名有关的主要地物进行更新,建立县级地名图形数据库。对两个数据库进行图库匹配,建立地名属性数据库与图形数据库正确连接关系。

    (十)制作成果。整理补查工作文件、图件、图像资料,按照国家地名普查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归档。起草地名补查工作总结和地名补查成果验收报告。

    (十一)检查验收。全县的补查成果统一由县地名普查(补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州地名普查办检查验收,并予逐级上报接受各级检查验收。

    (十二)上报归档。补查成果经国家验收合格后,以县级为单位将补查成果逐级上报,汇总归档。

    (十三)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四)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补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补查工作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所补查地名坐标采集录入,地名补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录入、汇总上报,建立县级地名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地名补查成果转化工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二)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地名补查所需的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编制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

(三)县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地名补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地名补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负责本级工业园区、工矿企业、能源设施基础资料、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相关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五)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六)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全县与民族宗教事务有关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遗产等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七)县公安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人口信息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

(八)县财政局。负责补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争取上级配套资金。

(九)县国土资源局。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和普查试点成果,负责全县陆地地形的基础地理信息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协助水务局做好陆地水系相关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规划、道路、公用设施、民宅(小区)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规划、道路、公用设施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利用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负责公路、水路、港口(渡口)、地方道路、桥涵、车站、码头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十二)县农业和科技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与农业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负责农业经营管理单位的普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负责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十四)县水务局。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负责陆地水系、水利设施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十五)县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地名补查所需国界线地区边境地名的审核和相关资料协调保障工作。

(十六)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文化(体育)场馆、设施、风景名胜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十七)县卫生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

(十八)县统计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有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

(十九)县档案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历史档案等基础资料协调保障和指导后期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十)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的补查和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二十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名补查所需行政区划及各类组织机构代码等有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三)县人武部。负责地名补查与驻军单位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以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十四)勐海公路管理段。利用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负责勐海辖区国道、省道及桥涵、车站、道班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二十五)勐海供电有限公司。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发电站、变电站、电网的普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二十六)曼稿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负责自然保护区及建筑物的补查,并对普查试点成果相关信息作补充完善。

(二十七)各乡(镇)、农场、工业园区。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辖区内下属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生产队)、村(居)民小组、乡镇政府驻地街道、建筑物、乡村公路的补查工作,并利用普查试点成果对相关信息补充完善。协助县普查(补查)办和相关部门做好在本辖区内其他地名的核实、考证和其他信息采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地名普查(补查)是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普查(补查)工作职责,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完成补查任务,确保地名补查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我县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中,已取得了理想成绩,积累了很多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工作上相比非试点地区已提前了一步,这次补查的重点就是要在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完成好补查的各项目标任务。这次补查与试点普查时隔4年,地名又有新的变化,而且这次补查在普查内容、标准规范、成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查缺补漏、考证、补充、完善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克服懈怠思想,杜绝厌倦情绪,各乡镇、各单位要按补查任务,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补查队伍进行补查,保质保量地完成地名补查任务。各补查单位要具体完成以下6个方面工作:1.收集资料;2.编制补查目录;3.实地踏勘(根据补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并进行录音;现场踏勘对照核实,勘测或修测地名及标志位置;对补查地名及标志进行拍照;更新与地名有关的新增地物和地貌;填写《地名登记表》);4.标准化处理地名;5.在国家区划地名管理系统中录入地名属性信息;6.上报地名命名更名报审表。

(二)统筹安排,强化工作协同。按照国家普查方案,二普以县级为普查主体,普查(补查)工作由县级直接实施的要求,各乡镇、单位不再成立领导小组和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我县试点工作情况,这次补查仍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地名主管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牵头,各乡镇、有关部门既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商工作举措,合力攻克难题,形成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要建立各成员单位补查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地名补查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地名补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通报批评制度,对在补查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工作懈怠、完成质量差的成员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三)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监管。根据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各级要安排专项补查经费之要求,民政部门应根据地名补查情况,及时做好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加强资金使用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综合效率最大化。

 (四)质量保证,强化工作纪律。为保证工作质量,县地名补查领导小组要成立专家咨询组,严把地名补查质量关。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做好补查工作,确保补查数据真实可靠,资料完整准确。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工作。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补查时,必须事先与部队、外事、边防等涉及部门、单位沟通,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批准。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营造舆论氛围,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补查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地名补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岩三,杨奇石。

联系电话:51350225198221(传真)

联系地址:勐海镇沿河路42号(勐海县民政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