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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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12-16 04:38
海政办发〔2015〕66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15〕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推进我县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2016年度参合率达96%以上,参合率及参合人数不低于2015年度。
二、筹资机制和筹集时间
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结合。
筹资时间:2015年9月1日—2015年11月30日。
三、筹资对象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具有本辖区农村户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的农民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筹资标准
2016年度每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以户为单位全员缴费参合(外出人员由其在家人员代缴)。
五、筹资方式
(一)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干部登记造册、收费,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新农合专用收款票据。
(二)农转城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
(三)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由计生部门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人口和计生局要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县新农合办提供本部门所资助参加2016年度新农合的具体对象名单,避免重复收取部门资助对象的参合资金。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及边境一线的农村居民由个人先缴纳筹资费用,待筹资结束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新农合农民筹资是事关农民医疗保障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共同做好筹资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提高农民参合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合,并将2016年参合农民补助情况公示到村、组。
(三)加强管理,规范信息。一是各乡镇新农合办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农合管理系统2016年度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规范整理及信息更新工作;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参合进度报表(纸质版加盖政府公章和电子版)报县新农合办;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参合资金存入勐海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二是县新农合办要及时汇总各乡镇参合人数,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上级部门。
(四)强化督导,严格政策。新农合资金筹集政策性强,严禁利用新农合筹资的机会进行搭车收费等活动。筹资期间,县政府将对筹资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检查、通报,对认识到位、措施得力、进度快、参合率高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等靠观望、进度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各乡镇要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相互沟通,推动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2016年新农合筹资任务。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