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10-11-04 10:11








 

                海政办发〔2010〕 137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
          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勐海县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及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分别会同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和《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纪发〔2010〕10号)相关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精神,全县开展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县清查预算单位“小金库”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在原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增加县民政局、县工商局为县清查预算单位“小金库”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勐海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和勐海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
   (一)勐海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
    组  长:周志军 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苏建芳 县民政局副局长
    指导小组成员由县茶叶产业办、县经济和商务局、县计生局、县文体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供销联社、县工商联、县旅游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邮政局、县运政管理所、县电力公司、勐遮镇政府、勐混镇政府、勐海镇政府、布朗山乡政府等单位共同组成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主要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释、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分析总结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江川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民政局内部抽调人员组成。同时,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与指导小组沟通联系。
   (二)勐海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
    组  长:莫  俊 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张美辉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纳卫宏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刘建云 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陈海萍 县财政局会计监督检查股股长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办公室)在县财政局企业股,主要负责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政策解释、业务指导、统计汇总、分析总结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建云同志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内部抽调组成。
    各县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或充实完善本级、本部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于 9月10日前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县国有企业治理“小金库”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清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清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清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部署、分级把关”原则组织实施。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社会团体专项治理范围:依法在全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内容
    1.社会团体专项治理的内容:按照《通知》规定,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专项治理的内容:按照《通知》规定,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①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②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③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④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①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②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③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①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生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②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③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④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前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0年9月10日前)
    各县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相关部门、各企业领导人员、职工群众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搞好教育培训,确保动员部署工作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2010年9月10日—9月20日)
    各级社会团体、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对本部门、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社会团体、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单位和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级社会团体、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相关自查自纠情况报表,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9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分别报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清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10年9月20日—11月12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社会团体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各级、各部门的重点检查由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社会团体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有三类:
    1.行业性社会团体;
    2.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3.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有七类: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可以按照听取汇报、实物盘点、账户核对、票据核对、收益核实、支出追查、往来清理、账表核对和调查询问等方法和步骤进行。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由各县属企业负责汇总后,于11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分别报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清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2010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
    由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报县清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级、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明确整改时限。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县民政局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同时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县财政局要紧密结合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深化各项改革等工作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县属各部门、企业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分别报县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县清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法〔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专项治理举报地址: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
    电 话:0691-5125850 
    电子邮箱:mhtsjd@163.com

    勐海县专项治理“小金库”办公室
    电 话:0691-5122921、0691-5122906
    电子邮箱:mhkjjjg@126.com

    县民政局
    电 话:0691-5198232、0691-5122433
    电子邮箱:mhxmz22433@163.com
  2010年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报表汇总软件(含填报表格、填表说明等),请到财政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mo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