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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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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12-16 04:28

 

海政办发〔201559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县级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勐海县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5

勐海县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216号)及《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主要用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粮食生产应急所需种子的供应,为顺利开展农业生产救灾和粮食生产应急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农业和科技局负责县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县农业和科技局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种类主要是杂交玉米、杂交水稻。

第五条  县农业和科技局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每年9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出次年的种子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县农业和科技局下达的种子储备计划,结合辖区种子企业具有资质条件的实际,研究确定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条件成熟则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储备种子,并与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签订《勐海县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七条  救灾备荒种子实行常年储备,按照种子生产周期,每年更换一次。储备时间为当年101日至次年930日。种子储备期满,未动用的种子,由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自行销售处理。

第八条  储备的种子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按照种子质量检验技术规程,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负责种子生产、加工、入库、储藏、出库等环节的质量检测,县农业和科技局负责检查指导,定期抽检。

第九条  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相应的种子低温低湿仓库;

(三)具有保证种子质量的种子加工、检验仪器设备;

    (四)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种子检验员、贮藏保管技术员、种子加工技术员;

    (五)在种子经营中,有良好的信誉,没有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条  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储备档案,并建立健全种子储藏保管工作制度,保证储备期间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种子使用

第十一条  救灾备荒种子由勐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调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县农业局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抗灾救灾或粮食生产应急的需要,由县农业和科技局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调拨供种。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赈灾调配通知书后,必须按通知书的规定调运种子,并向调用单位提供种子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保本的原则确定救灾种子的调配价格。种子调运的具体事项由承担种子储备的企业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调运费用按县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设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种子储备及管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种子储备贴息。储备种子占用资金,按银行同期

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补贴。

(二)种子仓储费用补贴。包括水电费、种子熏蒸费、种子检验费、仓库占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以及人工费等。

(三)种子转商补贴。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一年更新一次,

按储备总量10%给予转商补贴。

(四)种子仓储自然损耗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种子储备管理工作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监督检查工作费用。包括年度验收及总结费用;

(二)抽查检验的种子补偿;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校核费用;

(四)储备种子的田间种植鉴定费用;

(五)检测人员必要的业务培训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农业和科技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县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督管理,每年组织1-2次检查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种子储备、调拨任务或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停拨并收回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同时取消下年度种子储备资格。

第十九条  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农业和科技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种子储备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储备资金行为的,将收回其资金,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因储备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种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如擅自更换储备种子,以及仓储期间种子出现意外质量问题且不及时报告,给抗灾救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承储企业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15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