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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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1-12 08:27
海政办发〔2016〕169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人民
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勐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县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设法律顾问若干名。
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主持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并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具体工作人员办理法律顾问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县政府法制办在律师实务、教学科研、政府法制等领域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人士中推选。
法律顾问任期为三年,到期符合条件的可连续聘任。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县政府法制办签订聘用合同。
对任期内的法律顾问由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解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
(三)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参与以县政府名义的涉外洽谈、签约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市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参与县政府进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资产重组、公司上市、设立县政府独资、控股企业等活动,就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六)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法律顾问业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办理法律顾问室的临时性事务。
法律顾问助理由县政府法制办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应按县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和专项的法律咨询服务。州政府领导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室交办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
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
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各种专题的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应当邀请有关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律意见一律以书面方式提出。
法律顾问室向县政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审查并签批,加盖法律顾问室印章后报送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依据县政府的委托,在办理州政府法律事务时,使用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关、单位配合或者协助的,应当主动商洽,有关机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或者协助。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阅读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阅读文件的范围和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确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办就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的工作报酬问题与受聘方进行协商,并负责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具备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遵守保密纪律;如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县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助理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