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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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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11-23 04:39









               海政办发〔2010〕144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清理 
       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勐海县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勐海县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促增长、保稳定、重民生的要求,保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连续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云南省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意见》(云农改〔2010〕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意义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足相应的人员和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来开展好该项工作。
    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目标任务、范围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乡村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我县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真实状况,分清类别、锁定债务,做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形成时间、金额、期限“五个明确”,稳步推进其他公益性债务化解工作。
   (二)锁定清理债务的时间和范围
    本次所锁定清理的债务分两个时间段,一是2005年12月31 日以前发生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二是2006年1月1 日至 2009年12月31 日期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是指: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等。其中,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为保障乡村正常运转、发放乡村干部工资和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乡村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债务。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农业税未取消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
    三、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工作方法和步骤
    各乡(镇)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逐级汇总”的原则进行。清理核实工作采取以乡(镇)为单位清查汇总,县审计局审核认定,州级核查认定,报省级抽查锁定的方法进行。
   (一)上报清理核实乡村债务阶段(8月30日前)
    各乡(镇)分两个阶段上报乡村债务情况。
    1.各乡(镇)于8月15日前负责清理上报2005年12月31日前锁定的乡村债务情况;
    2.于8月30日前上报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债务情况。
   (二)县级审核认定阶段(9月30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省统一设计的“云南省乡村债务清理审定情况统计表”分别对乡、村两个层次的其他公益性债务进行逐笔逐项的清理登记(清理出的每笔债务必须附带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将清理核实情况统一在各乡(镇)、各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报县综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时报送乡(镇)清查报告。
    县综改办要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清理核实情况逐笔逐项的进行审核认定。其中:村组债务以村为单位进行清理,清查结果统一以村级汇总,村级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由农业农村

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共同完成,并出具审计报告;乡级债务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清理,清理核实工作由财政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共同完成。最后审计部门对各乡(镇)的清理情况出具审计报告,由县综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全县情况,撰写清查报告,经县综改领导小组同意后,9月30日前上报州清理核查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组  长:岩  总 副县长
    副组长:莫  俊 县财政局局长 
            杨文新 县农业局局长
            王树英 县审计局局长
            王明飞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纳卫宏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海荣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庭荣 县审计局副局长
            何汝斌 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立新 县统计局副局长
            查卫东 县林业局副局长
            付开明 县建设局副局长
            蔡兴仁 县水利局副局长
            岩温赛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  慧 中国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副行长
            罗海涛 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陈祖明 县农业局农经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综改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组织和指导各乡(镇)开展好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莫俊同志兼任,纳卫宏、李海荣、李庭荣同志兼任副主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配足相应的人员认真开展好该项清查认定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债务清理审定工作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县制定的实施方案。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好、积极配合好,进一步摸清底数,挤干水分,确保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准确性。
   (二)坚决制止增加新的乡村债务
    严格规范乡村举债行为。各乡(镇)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严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举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既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也不得指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担保。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纪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三)深化乡镇财政和村级财务管理改革
    县级对乡(镇)财政实施“乡财县管乡用”,乡(镇)对村级财务实行集中核算、统一代管。乡、村两级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严格履行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程序,凡关系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继续推广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四)建立乡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乡村财务审计工作力度,全面实行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其中:乡级由国家审计部门负责,村级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产生新的债务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云南省乡村债务清理审定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