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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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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04-27 05: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为确保勐海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勐海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机构组成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杨晓春    副县长

副组长周志军    县民政侨务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办主任

        马卫军    县民政侨务局副局长

  员:宁德海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旅游局局长

周邦民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马永华    县外事办副主任

孙艳兵    县教育局副局长

岩叫书    县民宗局副局长

        纳卫宏    县财政局副局长

唐金平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编办主任

刘云和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付开明    县建设局副局长

刘云海    县交通局副局长

查卫东    县林业局副局长

        蔡兴仁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杨立强    县文体局副局长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玉帕新    县档案局局长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县供电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黎明农场副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侨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侨务局副局长马卫军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二、工作职责

县外事办  负责边境沿线的标志性建筑、地名的统计上报。

县教育局  负责提供全县教育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资料。

县民宗局  负责民族语音翻译和民族文字译注。

县民政侨务局  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全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工业园区、开发区、区片、地片)内所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收集、考证;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及成果验收、上报,并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等工作。

  县公安局  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地名普查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  负责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县人事局  负责提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陆地地形自然实体名称调查登记资料等。

县建设局、县交通局  负责提供建筑物(房屋、住宅区、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及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街巷、车站、港口、渡口、桥梁)名称及相关信息资料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  负责提供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井、水利枢纽等)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县文体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  负责提供纪念地、文物古迹与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林区、林场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县统计局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

县档案局  负责地名普查信息资料整理归档。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提供全县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资料等。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称、编码的调查统计资料等。

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向地名普查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抓好本乡(镇)辖区内的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地名普查办公室定期召集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

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