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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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3-31 08:35
海政办发〔2014〕139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海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汲取山东寿光“11·16”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委〔2014〕12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年底,在全县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勐海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印发
勐海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三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年底,在全县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企业底数和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行动,成立勐海县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岩三叫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何文清,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彭俊任副组长,成员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彭俊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有关科室人员组成。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治理范围。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或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橡胶加工,制药、制茶,电子通信设备,仓储物流,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为本次专项治理的必查范围。对必查范围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各乡镇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抽查,并且要重点抽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村寨茶叶加工作坊抽查数量不应低于该类场所的30%。
(二)治理内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四、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火灾多发的势头,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从2015年4月至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2月25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发布社会公告,迅速部署开展工作;要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成立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组织机构,对照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
(二)集中培训阶段(2014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工信、商务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本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邀请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划片排查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以乡镇政府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各职能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各乡镇要抽调人员进驻村委会,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工信、商务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基础台账,对排查阶段发现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对安全隐患具体情况以及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研判,逐个制定整治计划;各行政许可部门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布。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摸底排查情况的基础上,逐个区域、逐个企业进行督促整改落实。各行业部门、乡镇要与企业签订责任状,督促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工业园区要对辖区内茶厂、木材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住建、国土以及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质检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对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县安委会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五)落实监管责任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形成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及时并向上级政府报备。
五、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存在“三合一”问题的,一律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危险部位,一律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组织国土、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解决不了的,报县政府,县政府将予以督办。
(三)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消防部门要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提请政府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工、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当地政府名义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手机、微信等全媒体渠道,向本地区和行业系统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附件8),集中进行宣传动员,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广泛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普及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行动,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进行暗访曝光,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引导公众通过“96119”举报热线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治理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给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考评“指挥棒”作用,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作为此次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主抓,副职领导分包具体抓的包干责任制;乡镇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细化量化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办和工商所等单位的具体排查责任,制定推进计划,排出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管主体,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协助配合各乡镇迅速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推动各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今年年底之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一”活动(即:企业自查自纠一遍、设施维护保养一遍、员工培训一遍、应急疏散演练一遍)。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县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乡镇党委、政府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乡镇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公安消防部门作为专业机关,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隐患突出的地区,县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请政府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重点乡镇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各乡镇、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动员部署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专项行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单位、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请于12月25日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691—5121119、15969198419 王仕煌 邮箱:2661334024@qq.com);1月23日前上报《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底数汇总表》(附件2)、《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附件6),至专项行动结束,1月30日前上报《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附件5),每月23日前报月工作小结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登记表》(附件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7)。2015年3月30日、12月25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注意整理掌握本地区、本行业的火灾隐患治理情况,同时,要积极向领导小组报送相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时反映专项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做法。
附件:1.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动员部署情况统计表
2.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底数汇总表
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4.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登记表(各地存档备查)
5.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各地存档备查)
6.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各地存档备查)
7.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各地存档备查)
8.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治理要点
9.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
附件1:
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动员部署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乡镇 |
方案制定情况(文号) |
会议形式 |
会议部署 时间 |
行业部门部署情况 |
公告 数量 |
组织自查自纠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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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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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格在动员部署阶段结束后即刻上报;2.会议形式为安委会召开、政府召开两种;3.行业部门部署情况为制定下发方案的数量。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底数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项 目 |
劳动密集型企业(个) |
作坊(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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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质 |
农产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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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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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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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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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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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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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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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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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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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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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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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情况 |
未办理消防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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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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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
违章使用彩钢板建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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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可易燃材料装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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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设备和管道设置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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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区间、防火防烟区间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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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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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或未保持完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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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燃气安装、线路存在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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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电、用火、用气、用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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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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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能力不达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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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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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组织情况 |
成立检查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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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人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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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社会公告(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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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劳动密集型企业(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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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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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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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整改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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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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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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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治安取缔(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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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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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彩钢板建筑(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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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员工宿舍(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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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整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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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情况 |
组织培训(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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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演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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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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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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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为累计数。
附件4:
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登记表
登记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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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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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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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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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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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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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批情况 (法律文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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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本情况 |
厂 房 |
栋 |
建筑面积/层数 |
㎡/ F |
仓 库 |
栋 |
建筑面积/层数 |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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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 |
栋 |
建筑面积/层数 |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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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情况 |
总人数 |
人 |
高峰工时人数 |
人 |
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彩钢板房搭建 |
□是/□否: |
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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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是否满足要求 |
□是/□否: |
消防水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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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
□是/□否: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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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问题 |
□是/□否: |
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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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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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性质”栏根据实际填写: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建筑基本情况存在多栋时对应的建筑面积和层数填写为“ x、x… ㎡/ x、x… F”;3.“生产类型”栏填写企业生产性质: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仓储、制鞋、制衣、制药、玩具、皮革、家具、电子通信设备等。4.对排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在“备注”栏注明。5.按照一个企业一份表格进行登记,此表仅用于行业部门、派出所、基层网格员对全县范围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登记备案,不作为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在消防部门进行登记的同时,需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排查部门: 被排查企业(盖章):
排查人员(签名): 负责人(签名):
附件5: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
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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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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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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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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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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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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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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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层数(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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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车间(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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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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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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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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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质 |
□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仓储□制鞋□制衣□制药□玩具□皮革□家具□电子通信设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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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备案情况 |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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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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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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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彩钢板搭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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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使用聚氨脂等可燃易燃材料装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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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线路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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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可燃危险品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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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是否存在违规住人现象 |
□是,住宿 人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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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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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
□是 □否 本单位主要的消防设施有:□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其他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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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维保合同,并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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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是 □否 有故障的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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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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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行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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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柵栏、障碍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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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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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并面向全体员公布 |
□已制定 □已制定但内容不全 □未制定 □未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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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操作规程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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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 |
□是 □否 已消防演练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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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排查治理标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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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是 □否 已培训员工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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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
□是 □否 共有 人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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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掌握岗位消防安全知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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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
□是 □否 专职消防队有 人,志愿消防队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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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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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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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所属区域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电话 |
企业性质 |
生产类型 |
员工总数(人) |
建筑情况 |
是否办理消防手续 |
主管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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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乡镇某某村或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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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填写多少个车间、厂房,多少个库房及各自的建筑面积、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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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主管部门则填写无 |
填写是否属于村自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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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排查,辖区共有食品加工企业 家,农产品加工企业 家,木材加工企业 家,物流仓储企业 家,制鞋企业 家,制衣企业 家,制药企业 家,玩具企业 家,皮革企业 家,家具企业 家,电子通信设备企业 家,其他类型企业 家。
1.“企业性质”栏根据实际填写: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生产类型”栏填写企业生产性质: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仓储、制鞋、制衣、制药、玩具、皮革、家具、电子通信设备等。
注:本表由各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7: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明细表
乡(镇):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法人 |
联系电话 |
存在隐患 |
治理措施 |
整改进度 |
责任部门 |
1 |
Xxx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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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检查发现的具体隐患 |
选填责令于某月某日前整改、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拆迁、临时查封、取缔等措施 |
选填已整改完毕、整改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未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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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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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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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单位排序应与附件6单位排序一致,单位经检查无隐患的可填无隐患。2、本表由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机构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8: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治理要点
一、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
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厂房、库房内是否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员工宿舍;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记录符合要求;
6.按照规定建立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并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火灾高危单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三、建筑防火
1.建筑耐火等级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使用彩钢板;
2.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畅通;
3.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占用行为;
4.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6.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四、消防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
2.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
3.应急广播完好有效;
4.外墙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
1.按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消防设施;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与具备资质的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
六、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附件9: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告
为汲取山东寿光“11·16”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勐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年底,在全县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治理范围主要是县内从事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仓储、制鞋、制衣、制药、玩具、皮革、家具、电子通信设备等制造业、员工总数超过3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作坊要对照《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治理要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表》,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政府将组织检查组依法严格检查,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存在“三合一”问题的,一律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劳动密集型企业所用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要立即到当地消防部门申请补办。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