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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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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11-04 09:25









                海政办发〔2010〕115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勐海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勐海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和《西双版纳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西政办发〔2009〕104号)及省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会议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多年来,全县各族群众坚持不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2000多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夯实农业基础,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原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同程度存在着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投入不足、标准不高、老化失修、效益衰减、资产闲置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进一步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加快勐海水利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机制,增强农村水利发展活力,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转变,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真正达到“工程有人管、工程安全运行、农民有水用”的改革目标,确保2010年12月31日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6.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在本县范围内跨乡(镇)、村(组)的农村人饮工程、农田灌溉引水工程,在改革过程中保持现状不变。产权证书可发给村(组)、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管理使用。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对符合以下范围标准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办、发展和改革局、民宗局等部门支持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
   (一)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等蓄水工程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农垦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改革。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四、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完善管理机制
   (一)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根据勐海县的实际情况,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承包为主,主要采取六种形式: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责任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六、工程委托、承包时限
    对工程进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时限为五年;对工程进行承包管理的,承包时限原则上确定为2~10年。
    七、核发产权证和经营许可证
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在明晰产权人后,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核发产权证和经营许可证。
    八、健全配套政策
    1、符合改革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以承包为主、宜卖则卖、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实行一村一个政策、一件工程一个政策,采取切合实际的改革方式。
    2、拍卖、租赁、承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搞好资产评估,拍卖、租赁、承包金原则上一次性交清,若确实有困难可以用财产抵押,分期付款,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拍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回收的资金,由县水利局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县水利局要建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用于水利事业的发展,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改革后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均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对象,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通过改革获得产权的个人,应服从本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服从各级政府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6、改革后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业主需要改建,扩建或者除险加固,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县水利局、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站备案。
    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费收取标准执行《西双版纳州发改委关于勐海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批复》文件(西发改价格〔2005〕441号)。
    8、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公平竞标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合理确定标底,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投标人进行考评、签订合同,建章立制,依法公正,做到竞争有序、公平合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可通过公开投标获得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和使用权。
    9、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中,应优先考虑受益区的群众,同时也允许打破地域界限。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干部职工也可购买、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经营水利设施,其合法权益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坚决打击盗窃、哄抢、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顺利进行。
    九、改革的方法步骤
由于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涉及面广、数量较大、情况复杂,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改革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7月31日)。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各种动员大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云政发〔2009〕87号文件和省厅领导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审批后的改革方案报州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公开实施,发证建档(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后,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在公开招标等方式中公平实施。各乡(镇)要张榜公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相关情况,水利、财政、国资、土地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产权的有关细则并公开实施。同时,对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改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实施;国有工程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实施。所签合同,证照需报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权证由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统一样式、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改革后,可以发给产权证书,经营证书原则上只发给乡(镇)、村(组)集中供水、小坝塘承包户等有一定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查缺补漏(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各乡(镇)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改革的质量。统计数据汇总后,须报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迎接省州验收。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勐海县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水利局、扶贫办等部门参加,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改革协议合同和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地区,要减少项目资金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乡(镇)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使用或经营管理,且要实行年度检查审验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税收、工商、物价、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水利建设资金、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用水者合作组织的建设,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农村水利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