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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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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11-04 10:46








 
                 海政办发〔2010〕140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4
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0﹞34号)、《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0〕16号)、《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31号)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按照节俭理政、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有效控制行政成本,努力打造效能政府。
    二、工作目标
    行政成本控制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大力压缩一般性开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2010年,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
    三、组织领导 
    成立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成本控制制度推进工作。
    四、主要内容
机关事务管理科负责办公室行政成本控制的牵头工作,对行政成本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行政成本主要控制内容
    1.机构编制和人员;
    2.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3.会议、庆典、论坛;
    4.出国、出境、出省考察; 
    5.楼堂馆所建设。
   (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一律不得超编进人。聘用临时人员必须报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能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三)实行综合预算,改进预算编制手段,加强预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年初预算准确性;逐步公开部门预算,全面规范行政机关收支活动。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管理。
   (四)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原则上不得新购高油耗、高配置越野车,提倡购买低排量、环保型轿车。严格执行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制定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五)严格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举办庆典论坛,应报县政府审批。要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会议召开方式,大力倡导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 
   (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建立团组计划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和经费,坚决制止因公出国(境)旅游行为。
   (七)严格控制出省考察,严禁组织目的性、针对性不强的考察,切实减少出省考察团组和人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楼堂馆所新建。因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新建的,必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达到使用年限、确需申请维修改造的,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程序,按照现行办公楼维修改造标准审核控制投资预算,严禁超标审批和安排有关经费。 
  (九)规范公务支出,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日常公务开支,并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坚决取缔“小金库”。加快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
   (十一)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控制目标制定行政成本控制制度的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监察部门备案,确保完成控制目标。
   (十二)每半年向县政府督查室、财政、发改、审计、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3月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