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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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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10-26 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事业单位:

《勐海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勐海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05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全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一是将帮助企业健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购进、验收、索证索票、销售台帐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作为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二是督促企业建立诚信机制,引导企业自律,提高企业食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厉查处食品未经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三是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在食品企业进一步推进“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重点开展好7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

1.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总结前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继续抓好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整顿规范,巩固前期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促进食品添加剂流通使用规范、安全。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一是组织开展饲料、兽药等农资产品的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强对养殖场自配饲料监管。依法查处兽药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对重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打击违法生产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5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抽检力度。四是严厉查处禽畜、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五是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严厉查处生鲜乳收购站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六是加强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三品”标志的行为,确保“三品”品牌公信力。

3.开展食品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整治。一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二是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非法生产加工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专项突击监督检查。三是严查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4.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一是组织开展以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月饼、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超市自制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节日性食品、季节性食品的检查,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二是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5.开展餐饮消费环节整治。一是严格餐饮业许可准入,查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二是进一步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公示制度,引导社会消费。三是加大对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农家乐、旅游接待单位、城乡结合部餐饮经营单位、小型餐饮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的专项整治活动。四是继续推进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防范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6.开展畜禽屠宰整治。一是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加工厂(场)。二是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为,从重、从严处罚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注水猪肉及私屠滥宰行为。三是建立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行为。

7.开展保健食品整治。一是组织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二是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三是查处保健品、化妆品广告发布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三)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测计划,增加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及抽检数量,对抽检结果进行科学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管决策提供依据。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测结果信息发布制度,规范监测信息的审查和发布。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水平。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互通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提高检验检测效率。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举报奖励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保障基层执法队伍的基础建设、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事项有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有严格措施,开展工作有实在内容,评价考核有明确标准。丰富综合监管内容,创新综合监管手段和方式,从规则制定、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一是成立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三是农业、质监、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层层落实责任。在整顿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求,认真落实整顿工作责任,将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分片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全县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典型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

(四)加强信息沟通。一是信息报送实行专人专报,普通信息一月一报,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整顿工作计划和总结,整顿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整顿工作总结。从2009年8月起,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每月28日定期将整治工作信息、数据和检测情况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州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整顿工作信息,协调配合抓好各项整顿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过程中,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各乡(镇)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好本辖区整顿工作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属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六)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整顿工作为契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团体、学校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跟踪报道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引导企业自律。要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防范能力,增强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