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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勐海县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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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0-11-15 04:40









             海政办发〔2010〕114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勐海县

       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及《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三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整合社会资源,强化农村居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现将《2010年勐海县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2010年勐海县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

    农村居民住房保险是农村群众生活安居重要的财产保障,为增强广大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降低财产损失,使农村群众能够及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为切实做好农村居民住房的保险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杨晓春 副县长
    副组长:张  琴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莫  俊 县财政局局长
            周志军 县民政局局长
            苏  伟 县建设局局长
            刘  军 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经理 
    成  员:马卫军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建云 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王崇云 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副经理
            肖绍云 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经理助理
            陶  渊 勐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岩温合 勐遮镇人民政府镇长
            岩坎哈 勐混镇人民政府镇长 
            刀洪兴 打洛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子能 勐阿镇人民政府代理镇长
            胡永泰 勐满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星明 勐往乡人民政府乡长
            何文清 勐宋乡人民政府乡长
            朱  打 西定乡人民政府乡长
            左  山 格朗和乡人民政府乡长
            赛  勐 布朗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马卫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副经理王崇云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抽调组成。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工作。县民政局、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要加大宣传农村居民住房保险的力度,让广大农户认识到农村居民住房保险是政府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要明确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收费标准,赢得农村人民群众的认可。
   (二)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县民政局和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民政、财政、保险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应对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灾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联动,密切配合,确保农村居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经营模式及各部门职责
    农村居民住房是政策性保险,商业性运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勐海支公司统一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
   (一)县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居民住房防灾防损工作体系,加大灾情监测,建立灾情相关报告制度,负责全县辖区农村居民住房保险相关信息的掌控,负责管理及组织实施农村居民住房政策性保险,代表政府及农村居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协助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对农村居民住房进行承保前的统计和台帐的建立,对农村居民住房的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县财政局。按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和要求,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三)县建设局。对灾害房屋鉴定评估发生争议时,由城建部门进行中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四)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
    1.设计通俗易懂、简单易行的农村居民住房保险条款,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2.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完善县、乡、村农村居民住房防灾防损和补偿体系的建立;
    3.协助县、乡完善农村居民住房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4.制定专门的农村居民住房保险承保登记台帐和报案登记制度,指定专门负责农村居民住房保险的报案电话、现场查勘、案件理赔和案卷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保费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居民自付部分保费的收取,缴付保费等各项工作,确保农村居民自付部分保费足额及时到位。制定有关农村居民住房灾害的防灾防损、发生灾害的报告和报案制度,配合民政部门、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对灾情鉴定、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监督确保农村居民住房的补偿、保险赔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实施计划 
    农村居民住房的保险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民政局代表政府及农民与人保财险勐海支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工作,财政局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把补贴资金缴纳划拨到保险公司。
    第二阶段:在 7 月 26 日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并落实收取农村居民户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为全县农村居民提供住房保险服务。
    五、保险费、财政补贴及保险金额
   (一)民政部门以统计部门提供的2009年年末本县农业户口户数为准,并为农户投保。
   (二)保险费:每户10元。其中农户自担5元/户,县财政补贴5元/户。 
   (三)保险赔偿金额:每户最高赔偿金额7000元。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责任,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原则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案件资料齐备,理赔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兑现到农村住户。
    六、保险范围和责任
   (一)保险范围:具有县常住农业户口的生活住房,即正房(含客厅)和厨房(含餐厅)。
   (二)保险责任 : 
    1.火灾、爆炸;
    2.雷击、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陷、洪涝灾(洪水、暴雨)、风雹灾(龙卷风、冰雹);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因防止上述灾害及事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保险农房造成损失扩大、灾害或事故蔓延的,支付合理的施救费用。
    七、保险赔偿处理和标准
    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同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第一现场查勘受灾农户,核定损失金额;因多处发生灾情,而不能及时到现场查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情况收集相关损失材料(受灾原因、受灾情况、受灾房屋相片、农户户主姓名及房屋倒损的具体情况等)报县民政局、保险公司备案,由保险公司协商相关赔偿事宜;灾情损失确定无误后,理赔资料齐全,保险公司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农房赔偿金。
   (一)房屋倒塌(含房屋中有一面墙倒塌)
    1.整体房屋倒塌(正房和客厅、厨房和餐厅)的在7000元以内赔偿;
    2.正房(含客厅)倒塌的在5000元以内赔偿; 
    3.厨房(含餐厅)倒塌的在2000元以内赔偿;
    (二)房屋损坏(含墙裂口5公分以上)
    1.正房出现明显倾斜的在4000元以内核定赔偿;
    2.整幢房屋(正房和客厅、厨房和餐厅)的屋架损坏按照损失程度在3000元以内核定赔偿;
    3.整幢房屋(正房和客厅、厨房和餐厅)瓦片损坏,按照损失程度在1500元以内核定赔偿;
    4.房屋被洪水或暴雨浸泡超过2小时的在1000元以内赔偿,部分淹渍的在500元以内赔偿。
    (三)烧(炸)毁房屋
    1.属砖混结构的房屋被火烧或爆炸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房屋倒塌)相关规定执行;
    2.属草木、土木结构的房屋,整幢房屋(正房和客厅、厨房和餐厅)被烧毁的在4000元以内赔偿,其中正房(含客厅)3000元以内赔偿,厨房(含餐厅)被烧的在1000元以内赔偿。
    3.凡是人为故意纵火或实施爆炸造成保险房屋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责任。
   (四)绝对免赔200元
    每起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农房的损失,在保险赔偿金额内按实际损失金额扣减200元/每户,余额计实赔付。
    八、保险服务
    (一)保险宣传服务:主动热情的向客户宣传、解答保险条款、赔偿标准及投保、索赔等相关业务知识。
    (二)保险咨询服务:根据客户的要求,积极、热情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建议、保险方案、出险报案(95518专线电话)等服务。
    (三)保险走访服务:主动加强与县民政部门的交流、沟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重大事故进行处理,重大灾害事故保险公司主要领导积极参与救灾工作,对灾情事故及时赔偿处理。
    (四)保险理赔服务:严格按照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做好理赔服务。每户房屋损失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赔案,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1天立案、理算、付款、结案;每户房屋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赔案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做到3个工作日赔款,兑现公司对社会的服务承诺。
    (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会抗灾救灾捐赠活动。
    (六)发生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灾情并通报赔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