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县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将《勐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0〕24号)、《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根据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的工作要求,按照全国、全省、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安排,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加快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湿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形成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一张图”,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
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底前)。
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按照州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做好涉及我县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农场开展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我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4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州、县有关工作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行政区域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我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或委托登记机构开展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组织本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规范、操作指南等,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和受上级委托开展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1. 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原则上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可作为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
2. 开展江河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水流流经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以河流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水流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 开展森林、湿地、荒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森林、湿地、荒地等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森林、湿地、荒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原则上应当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应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4.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予以确权登记。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确权登记。
(三)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施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推动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统一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现实时关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要相应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本方案和全县部署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责任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
林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国家、省、州、县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保障经费落实
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调度通报制度,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实行进度月报制,每月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工作进度。县自然资源局对各乡镇进度、质量进行核查,对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三是建立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对存在权属有争议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
(五)做好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