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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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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12-07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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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县直办、局,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州驻县单位:

现将《勐海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1年勐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及《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与指标

根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与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是以保护结果评价和保护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和监管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及突发环境事件及生态破坏事件)两大部分。

(一)技术指标

1.生态质量指标

包括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4个一级指标,下设11个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根据《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勐海县涉及的三级指标为11个。所占权重0.6。

1.1生态格局

1.1.1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林地、草地、湿地、农田、沙地、近海等具有生态属性的用地面积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EL=Ael×【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疏林地面积+草地面积  +河流面积+湖泊(近海)面积+滩涂面积+永久性冰川雪地面积+沼泽面积+沙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0.7+水库面积*0.7+水田面积*0.7+旱地面积*0.5】/LA

式中:EL—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

Ael—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0.502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ECRR=【Aecrr×(ECRA/LA)】/5+50

式中:ECRR—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Aecrr—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2.8806;

ECRA—生态保护红线面积,km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3生态环境质量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由于生态系统类型不同而体现的生物栖息地质量差异。

计算公式如下:

HQI=Abio×(0.35×SF+0.21×SG+0.28×SW+0.11×SC+0.04×SB+0.01×SU)/LA

式中:HQI—生态环境质量指数;

Abio—生态环境质量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494.8122;

SF—林地指数;

SG—草地指数;

SW—水域湿地指数;

SC—耕地指数;

SB—建设用地指数;

SU—未利用地指数;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重要生态空间斑块之间的整体连通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C—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重要生态空间指将林地、草地、水域和沼泽地进行合并后,面积大于0.1km2的斑块。

Apc—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3.7000;

n—重要生态空间斑块的总数量,个;

ai—斑块i的面积,km2

aj—斑块j的面积,km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斑块i和斑块j之间所有路径最终连通性的最大值,即斑块i和j之间所有节能路径Pij的最大乘积概率;

Pij—斑块i与斑块j之间的直接扩散概率;

dij—斑块i与斑块j之间的最低成本距离,在此指最短距离,km;

K—常数项,通过物种平均扩散距离和设置的概率值确定,推荐平均距离为5km,概率设置为0.5。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5生态格局综合评价

计算公式如下:

生态格局=0.32×EL+0.68×(0.10×ECRR+0.80×HQI+0.10×PC)

式中:EL—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

ECRR—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

HQI—生态环境质量指数;

PC—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

1.2生态功能

将全国县域分为5类进行评价: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主导生态功能,防风固沙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采用防风固沙指数,水土保持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采用水土保持指数,水源涵养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才有水源涵养指数;非主导生态功能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采用生态宜居指数,其他县域采用生态活力指数。综上,勐海县采用生态活力指数进行评价。计算公式如下:

生态活力=0.6×C+0.4×DW

式中:C—植被覆盖指数;

DW—水网密度指数。

1.2.1植被覆盖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的植被覆盖状况。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植被覆盖指数;

Aveg—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21.1651;

Pj—评价年5-9月像元NDVI月最大值的均值;

n—区域像元数,个。

1.2.2水网密度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永久性冰川雪地、近海等面积占比情况,用于表征水的丰富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W—水网密度指数,大于100的区域按100算;

ADW—水网密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005.4788;

Sriver—有水河流面积,km2

Slake—湖泊面积,km2

Sreservoir—水库面积,km2

Sglacier—永久性冰川雪地面积,km2

S近海—沿海岸线向外扩2km海域面积,km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1.3生物多样性

1.3.1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已记录的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高等植被、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物种数,用于表征评价区生物物种被保护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KSr=Aks×AKS+13.2142

式中:KSr—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Aks—重点保护生物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0.1510;

AKS—评价区内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高等植物、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的物种数,种。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2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已记录的野生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蝶类等生态环境指示生物类群的物种多样性的变化状况。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t—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AQ—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13.5288;

Nit—第i个物种第t年的个体数量,个;

N0—初始年特定类群所有物种的个体数量总和,个;

S—第t年的物种数,种;

Pit—第t年特定物种的个体数量占县域内实际监测到的指标生物总个体数的比例,%;

Pi0—初始年特定物种的个体数量占县域内实际监测到的指标生物个体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暂不计算)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监测样地地带性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生物量或生物个数占样地生物量或个数的比例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Bps=Aps×Sis/Sts

式中:Bps—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

Aps—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的归一化系数;

Sis—县域监测样方内的地带性原生生态系统群落建群种个体数(生物量),个(g/m2);

Sts—县域监测样方内的生物总个体数(总生物量),个(g/m2)。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4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价

计算公式如下:

生物多样性=0.30×KSr+0.70×(0.62×Qt+0.38×Bps

式中:KSr—重点保护生物指数;

Qt—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

Bps—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

1.4生态胁迫

1.4.1陆域开发干扰指数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比情况,表征人类活动对陆域生态系统的胁迫程度。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LDI—陆域开发干扰指数,大于100的区域按100算;

ALDI—陆域开发干扰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参考值为333.3333;

S1—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km2

S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km2

WS1—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权重,推荐值2;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数据来源:县自然和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自然灾害受灾指数(暂不计算)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海洋等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占比情况,表征自然灾害对生态系统造成的扰动。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NDI—自然灾害受灾指数;

ANDI—自然灾害受灾指数的归一化系数;

SNDI—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海洋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面积,km2

n—重大自然灾害种类数,种;

LA—区域国土面积,km2

数据来源:

1.4.3生态胁迫综合评价

计算公式如下:

生态胁迫=0.74×LDI+0.26×NDI

式中:LDI—陆域开发干扰指数;

NDI—自然灾害受灾指数。

1.5生态质量指标综合评价

生态质量指数(EQI)=0.36×生态格局+0.35×生态功能+0.19×生物多样性+0.10×(100-生态胁迫)

2.环境质量指标

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指数、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共5项,所占权重0.4。相关数据来自环境监测数据。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部区域自然生态变化监测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三部分组成。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

1.1生态保护修复

1.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2017年-2021年,连续五批创建名单软件系统内已固化,不需要县域填报录入);

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如果省级开展创建活动,省站在管理打分期间,需要与省厅生态处申请创建名单);

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的关于规划通过评审的备案文件(省站在管理打分期间,须与省厅生态处申请近三年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文件);

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完成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总站申请2021年国家复核评估有关资料,如果各省也拿到2021年不离反馈省里的国家复核情况报告,也可以在升级打分期间直接使用)。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2自然保护地建设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

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

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

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

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

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

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各县已建成的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等信息,已经固化在软件中,不需要县级再填报材料。自然保护地变化、新增等,由县里提供证明材料, 总站统一在系统中修改、变更;②该部分县级无须填报材料,但省级打分前需要与省厅生态处协调近三年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由于2021年生态保护红线尚未落地实施监管,该部分不评价,均得5分。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按照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1分。(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由于指标体系刚实施,本次评价这部分不做评价,直接给1分)②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0-4分。评分要点:必须是2021年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证明材料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从任务和资金下达、可研或实施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形成闭环链条,也可提供工程施工或实施效果图片,根据材料完整性评分,0-4分,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各乡镇农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环境污染防治

1.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计算公式为: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各省提前从省级平台核算并导出报告提交率,由于2021年度报告审核可能现在尚未完成,用上一年度即2020年度数据即可);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执法监管资料较多,可将2021年度排污单位执法情况汇总成表格,表格内容一是要突出是否存在依法持证排污,有无非法行为,发现1家扣0.5分,扣完为止;二是突出无证排污情况,汇总表格加盖生态环境局公章,执法监管记录可在现场核查时核实。)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2主要污染物减排

指标解释: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0分。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根据县域评价年、对照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计算(该指标不需要省级打分,总站统一利用2020/2019年度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计算);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研究并批准实施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准确,对策措施符合地方实际具备可操作性),今年大部分县域不具备这个条件,该指标不评价,均赋值6分。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7分。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分;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1分;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 面源污染防治规划重点针对十四五期间,编制规划并由政府发文实施(鉴于今年特殊情况,该部分不评价,直接得2分);②面源监测点位设置,按照现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在规定的类型布设监测点位;(可参考总站文件《关于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补充通知》(总站生字【2021】119号),2021年3月10日印发);③农药、化肥施用目标值,如果县没有目标值,则用上级(地市)目标值,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台账,如资料较多,可按照季度汇总,相关部门盖章证明。④位于草原区以天然畜牧业为主的县域,该部分内容不评价,直接得7分;需要县级政府提供证明材料,经省级和国家审核后确定最终名单(省站可向省厅土壤处申请本省农业面源污染重点县名单作为辅助材料)。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最终得分:①+②。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②县域有国控监测点位的(如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点位),总站统一协调相关数据;③县域尚无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县域,2022年至少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并由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监测,点位信息省站及时报总站,更新系统。

数据来源:县水务局联系水文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绿色协调发展方面

1.3.1产业结构优化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7分。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县域2021年在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具体工作,提供县级的准入清单以及清单应用情况,根据证明材料详实情况打分,省级平行打分,分值差距控制在1分之内);如有上级部门对清单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也可作为证明材料一部分);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发展改革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2绿色低碳发展

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如果2021年度县域尚未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可以能耗指标(单位:吨标煤/万元GDP)替代也可以,但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提供2020/2021年数据。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财政部门需要说明专项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报告。

数据来源:县财政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城乡人居环境方面

1.4.1农村环境整治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或该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现为调查指标)。②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各省站可从省厅土壤处申请本省十四五农村环境整治规(计)划)。对于地级市下辖区的,已经没有行政村的,全部改为社区的,提供证明材料,该指标直接得3分。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该指标为十三五延续指标,十三五已建成的都固化在软件中不需重新上报,只上报2021年新增的。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数据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指标解释:以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表示,指县域内农村黑臭水体完成整治的数量占县域内所有农村黑臭水体数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1分。计算公式: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十四五初期县域农村黑臭水体台账(内含每个黑臭水体的经纬度);评价年黑臭水体整治立项(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清单(内含经纬度)、项目验收、整治效果照片(照片显示经纬度)等材料。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各省排查农村黑臭水体清单,省站可向省厅土壤处申请本省农村黑臭水体清单;2020/2021年完成整治的清单材料,作为省级评分依据。

数据来源: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①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②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审核打分注意事项: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渗滤液、设计使用年限);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数据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具体如下: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凡是高背景值的水源地这次填报材料一并提交证明材料)。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凡是高背景值的水源地这次填报材料一并提交证明材料)。

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2分。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2,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工作组织情况

1.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每季度1分。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工作组织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6分。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3自查报告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计分方法:所占分值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的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度的,扣5分。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

EM′管理评价值为-1.5~+1.5。

EM′管理=1.5×(EM′管理-EM′avg/(EM′max-EM′avg),当EM′管理≥EM′avg时。

EM′管理=1.5×(EM′管理-EM′avg/(EM′max-EM′avg),当EM′管理≤EM′avg时。

计算过程:根据每个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EM′管理),以省为单位将各县域的分值转换为-1.5~+1.5之间的无量纲值,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值,以EM′管理表示,若本省内县域数量不足5个,则与相邻省份合并评价。

注:若经审核或国家(省级)现场核查发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证明资料存在编造或瞒报情形,则该县域EM′管理直接为-1.5,且最终评价结果不得为变好等级,并进行通报。

2.局部生态变化详查指标

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生态变化斑块类型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开发类:包括矿产露天开采、尾矿库、采石场、石料厂、砂石厂等;

(2)工业开发类:独立设置的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利用场地;

(3)主要包括工业、矿业、农业、建筑、以及非常规来源固体废物等;

(4)城市开发建设类:包括工业园区新建或扩建、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5)其他改变生态用地的类型。

根据变化面积大小、变化区域重要性敏感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的评价值(EM′无人机)。EM′无人机评价值介于-0.7~+0.7之间。

2.1局部自然生态地表变化面积

(1)变化面积>5km2:破坏,EM′无人机=-0.7;恢复,EM′无人机=+0.7。

(2)2km2<变化面积≤5km2:破坏,EM′无人机=-0.5;恢复,EM′无人机=+0.5。

(3)0<变化面积≤2km2:破坏,EM′无人机=-0.3;恢复,EM′无人机=+0.3。

(4)未变化:EM′无人机=0。

2.2保护区自然生态地表变化(破坏)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发生破坏,实行一票否决制,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明显变差);

(2)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发生破坏,首先按照破坏面积进行评价,然后再提升一档。如按照破坏面积评价为- 0.3,则提升一档后变成-0.5,最高为-0.7为止。

数据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起负向评价作用,分为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类型生态环境违法事件,EM′事件评价值介于-1.0~-0.3之间。

3.1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不止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EM′事件评价值介于-0.5~-0.3之间。

(1)若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

(2)若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最终评价结果降低一档且不得为变好或基本稳定等级;

(3)若发生较大环境事件,EM′事件-0.5;

(4)若发生一般环境事件,EM′事件-0.3。

数据来源: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其他类型生态环境违法事件

3.2.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

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单独列出,最严重一档为一票否决,第二档评价值为-1,第三档评价值为-0.5。具体如下:

(1)最严重一档判断依据

①中央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②地方政府虚假敷衍整改、以整改名义行开发之实的;

③资源违法无序开发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

④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存在人类开发活动的;

⑤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2)第二档判断依据

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长期超负荷运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

②企业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直排的;

③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缓冲区有开发建设活动的;

④违法违规建设或未批先建的;

⑤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未形成合力的;

⑥面源污染防治不力对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

⑦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3)第三档判断依据

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改造的;

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③河长制、林长制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④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⑤不合理开发以及产业项目不合理造成生态环境隐患的;

⑥其他类似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

3.2.2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评价值为-0.5。

3.2.3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因集中重复投诉举报被生态环境部发函预警。评价值为-0.5。

数据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县域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统筹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提供组织机构和年度综合考核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承担考核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负责全县考核工作,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完成自查工作,如期上报自查报告和材料汇编。具体提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信息表等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三)县财政局: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负责填报2021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证明材料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预算金额,提供2021年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资金下达文件等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2021年县域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土地规划文本、生态红线保护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五)县林草局:负责填报2021年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指标证明材料。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填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七)县统计局:负责填报2021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八)县住建局:负责提供2021年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相关文件、证明资料。负责提供2021年度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相关证明资料。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农业面源防治与监测数据、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曼稿管护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命名和保护区规划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县水务局:负责填报水域湿地面积、2021年河流面积、湖泊面积、水库面积等指标证明材料。负责提供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负责提供2021年度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城管局负责汇总全县数据);负责提供2021年度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住建局负责汇总全县数据);负责提供驻地生活垃圾相关处理设施(填埋场、转运站、车辆等)图片资料;负责提供驻地生活污水相关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图片资料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图片资料。

三、时限要求

(一)组织阶段(9月23日-10月25日)。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传贯彻国家、省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分解工作任务。

(二)资料收集阶段(10月25日-11月29日)。各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收集整理各项指标、工作开展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和图文支撑材料,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汇总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联系人:吕红英;联系电话:13388816163)

(三)数据填报阶段(11月29日-12月12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开展数据审核与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情况汇报编制、自查报告编制与装订,按时保质向州、省报送相关资料。

(四)审核阶段(12月12日-12月25日)。接受省厅对勐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相关材料的审核和核查工作,整改和上报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确保勐海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管护所及各乡镇、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认真开展好考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数据上报,认真审核,对于有变化的数据要予以说明,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同时上报的数据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确保核查结果符合自查报告内容。

(三)严格监督问责。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报送数据真实有效,凡因工作失误或部门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