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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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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8-23 10:10

近日,勐海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勐海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勐海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勐海县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文件制定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城镇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车轮带泥的车辆驶入城市建成区。运输土方、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散体和流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泄漏、遗撒。第十六条、城镇建设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有围档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设施应当安全、整洁、美观;

(二)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粉尘污染市容环境和出入施工场地的车辆带出污物污染道路;

(三)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四)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道;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四)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丟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七条、生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使用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渣土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间,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车辆运输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偷倒乱倒渣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运输区域分级制。符合一级的运输单位可以在勐海县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符合二级的运输单位可以在勐海县级区域)以外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评分考核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三)督促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管理制度。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公开征求州生态局勐海分局、县交通局、勐海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司法局意见,除县司法局及州生态局勐海分局提出修改意见外,其余各个部门都无修改意见建议贯彻立法的科学原则和民主原则,提高立法质量,使法规更加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我局于2020429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了《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期30。并于529日召开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专家论证座谈会,邀请了州生态局勐海分局、县交通局、勐海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勐海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专家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有效期

按照县司法局建议将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故该文件的有效期暂定为202081—202381日。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