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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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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04-20 04:04
  • | 政策文件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实施)部分条款中规定授权地方政府自主指定监督管理部,目前勐海县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责任压实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处罚难到位、执法空白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新修订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基本分类,其中第八章法律责任共有17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予以明确的有8

(二)新修订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农业、重点区域等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分类,其中第七章法律责任共有2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予以明确的有5

(三)新修订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基本分类,其中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予以明确的有1

综上,在法律授权情况下,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更好贯彻落实噪声、大气、固废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西双版纳州污染防治监管力度,压实有关部门工作责任。

二、制定过程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西办通〔202122号)中共勐海县委办公室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海办通202129文件精神及有关部门职能职责,330征求了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县水务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43日召开专题会,共现场收到意见建议5,经采纳后修改形成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送审稿)》并通过2023411召开的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印发稿。

、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新修订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基本分类。但在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领域中,共有7条罚则授权地方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分别明确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5条罚则授权地方政府指定监管部门,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分别明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有1条罚则授权地方政府明确监管部门,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西办通〔202122号)明确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该事项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