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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突发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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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7-05-15 10:26


海政办发〔2017105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突发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海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勐海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全县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三、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区域环境受到污染,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生态破坏、涉及饮用水安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防控、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实行县、乡两级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四)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领导机构

  :县长

副总指挥:县委副书记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消防大队队长、县武警中队队长、县气象局局长、县人民医院院长、县中医院院长、勐海电信分公司经理、勐海移动运营部经理、勐海联通运营部经理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县长担任。

启动二级以下应急响应: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的人员顶替。

二、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县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对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接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三、各小组职责

各有关小组成员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必须全力进行协调配合,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积极抽调人员响应预警。

(一)事故处理技术组

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和科技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故发展过程,确定污染或生态破坏范围,控制污染或破坏扩大,确定处理方案,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需要,及时组织协调技术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有关防控工作的科学研究。

(二)物资、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组

组长: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由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保证必要的经费和物资支持,确保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及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社会捐助用于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三)治安警戒和人员疏散组

组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部队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局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保障组

组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员: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六)新闻报道组

组长: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成员: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通讯和信息保障组

组长:勐海移动分公司经理

成员:由勐海移动公司、勐海电信公司、勐海联通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保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八)监察组

组长:县监察局长

成员:由县监察局、县审计、县财政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调度、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分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要求,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勐海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从重到轻依次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章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一)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环保局及其下属机构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县环境保护局接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调查和确认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做出事故级别批复后,由县环境保护局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四级环境事件48小时内报告州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三级环境事件24小时内报告州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二级环境事件12小时内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一级环境事件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势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故的势态进展情况。

为争取上报时间,电话上报可直接拨打各地12369环保专线报告。

(三)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评估与确认

组建由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二)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确认

四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三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州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二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一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县以上人民政府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县人民政府及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报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第六章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四级突发事件,即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启动蓝色预警;三级突发事件,即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若发生的一个事故涉及县内的几个乡镇的,均按一个事故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二、系统预警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配备安装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与全县突发性公共事件预警中心共用报警平台系统。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四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

(一)四级应急响应

四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即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四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县级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事故类别,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做好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乡镇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四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乡镇及以下人民政府开展初步调查,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上报,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相应工作,协助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根据县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四级预警,组成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县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县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好相应的工作。

(二)三级应急响应

三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即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三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县级环境保护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事故类别,在州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做好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乡镇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三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乡镇及以下人民政府开展初步调查,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上报,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相应工作,协助县环境保护局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根据县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三级预警,组成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县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县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好相应的工作。

(三)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按照专家意见,采取紧急安全措施,进行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的及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地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服从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根据县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二级预警,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4.县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好相应的工作。

(四)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即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1.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授权发布本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

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根据县环境保护局的建议,决定启动一级预警,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乡镇及以下人民政府和县内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服从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第七章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二)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三)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四)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一)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接到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三)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四)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在预案启动后确定专人负责24小时执守12369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二、技术保障

(一)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专家咨询库。县环境保护局积极和省、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县级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4.参与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县政府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一支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管理等人员组成,每年投入一定资金加强队伍的自身能力建设,配置常规的监测设备和装备。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三)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在定期内组织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演练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四)信息系统。建立适合我县需求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县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五)科研和交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的省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一)物资储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二)装备保障。县环境保护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四、社会宣传

宣传部门和县环境保护局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六)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十章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类别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章 附则: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附件:1.常见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处置方法

      2.勐海县应急救援通讯录

 附件1常见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处置方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