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海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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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2-16 10:39
海政办发〔2021〕12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勐海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勐海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勐海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目 录
5.5.1 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38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全县环境预警和应急机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施行);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1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1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等);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2.2 技术规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08);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8)《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18218-2018);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5);
(1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南》(ERG2000);
(11)《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1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5);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15)《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1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7)《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08〕324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勐海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灾害事件;
(2)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危险物质泄漏导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生态环境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3)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区域环境受到污染,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生态破坏、涉及饮用水安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防控、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应急工作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实行县、乡两级负责制,自救为主,社会救援为辅,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办事。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必须遵守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程序。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5 基本任务
(1)坚持不懈抓安全生产,建立环境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着力消除环境事件隐患。环境突发事件应秉承“预防为主、控制为辅”的原则,通过对辖区内企业的环境风险目标进行有效的日常监控和安全生产的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事件预警工作机制,尽最大努力将环境突发事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之前。
(2)控制危险源扩散,阻止事态恶化。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实行有效救援。在规划的行政范围内,企业一旦出现环境污染等突发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抢救受害人员,避免人身伤亡。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重要任务,在应急救援的行动中,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和安全迅速转移伤员,以最大限度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4)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保护受影响人群健康。鉴于化学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的特点,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并及时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保护,并向上风方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并在撤离过程中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5)做好现场清消,最大化消除环境污染后果。对事故外溢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消,消除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6)形成体系,明确职责。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6.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 预案衔接
应急预案涉及多个组织与相关部门,特别是突发环境事故时不可能完全确定其属性时,使应急救援行动充满变数,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救援行动都必须寻求外部力量的救援。各相关救援单位的联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预案确定联动机制如下:
(1)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保持联系,安排和落实专门值班人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密切联系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迅速出动,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2)建立通讯联络手册,加强与应急救援联动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
(3)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并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演练或者指导,提高应急联动的融合度和战斗力,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故。
(4)各级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的要求,熟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能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能
勐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三个级别,由县级层面指挥机构负总责,乡镇和现场指挥机构协助县级机构共同协调处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决定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和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
县有关部门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勐海供电局、电信勐海分公司、移动勐海分公司、联通勐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勐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勐海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组成。
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如下: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警戒、安保和抢险与疏散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管控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火灾事故,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的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道路运输、成品油、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质,对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县供气、排水系统畅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拟制县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县供水系统畅通。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人民军队参加应急救援、支援。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级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根据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职责,按战线和属地原则组成各类专业应急小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2.1.2 污染处置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原,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1.3 应急监测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环境监测站)牵头,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人民军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2.1.4 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疗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1.5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2.1.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人防办、县文化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移动勐海分公司、联通勐海分公司、电信勐海分公司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1.7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乡镇(农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县内跨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政府共同负责。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须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职责分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负责,受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应急办领导。
2.3.1 指挥与协调县区应急响应
县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相邻县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我县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间的应对工作。
2.3.2 配合上级部门应急响应
出现需请求上一级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情况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或州生态环境局报告,请求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在上一级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县应急指挥部继续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现场应急工作。上一级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配合上一级指挥部的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应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2)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给州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
(4)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和农村局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1)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县水务局负责本县辖区内河流、水库、山塘污染事件信息等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2.3 预警行动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组织对产生、贮存、运输和销毁的废弃化学品及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源的产生原因、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等;负责全县环境应急信息、指挥系统的研究、开发与建设,组织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县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况,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4 预警支持系统与舆论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体系,逐步形成全县两级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发布、应急指挥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网络。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和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县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和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建立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解除遵循“谁批准发布、谁决定解除”的原则执行,预警解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隐患排除,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
(2)发生的事故已得到解决,并已消除突发事故环境影响。预警解除应以电话、广播、书面文件等形式公布。
3.3 信息报送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表可参照附件所示。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州人民政府或州生态环境局及其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3.3.2 初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3.3.3 续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3.4 处理结果报告方式与内容
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处理结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3.5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事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应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3.3.6 指挥和协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条件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须启动本应急预案:
(1)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接到乡镇、黎明农场管委会或企事业单位进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时的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需要启动本预案等情况时。
4.2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应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共4个等级。
4.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
(1)及时应对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小组负责应对工作,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开展初步调查,并将事件基本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上报,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开展相应工作,协助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
(2)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应急响应。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应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事件类别,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立即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协助开展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做好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3)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报告后,根据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四级预警,组建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指挥部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州生态环境局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通讯保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信息发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拟定信息,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它地市的紧急信息,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申请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6)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它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
(8)县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按县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开展好相应的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各救援小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与州环境突发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州环境应急力量支援。
(3)在全县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视情况请求州人民政府支援。
(4)协调驻地部队参与救援。
4.3.3 Ⅱ级、Ⅰ级响应
研判为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组织开展调查;
(7)配合上级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4.3.4 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第五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5.1 现场区域划分及应急救援控制布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三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重危区)。距事故现场0—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2)事故波及区域(波及区)。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城,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和损坏。
(3)受影响区域(警戒区)。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5.1.1 应急监测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5.1.2 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
(3)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4 现场急救重点
(1)抢救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千方百计抢救现场被困人员。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承担抢救任务的人员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医疗抢救人员要视情况在现场及时进行必要的抢救,并快速、安全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医院全面抢救。
(2)排险与抢修工作。有效快速进行排险抢修是控制事故蔓延、消除事故的关键,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开展危化品爆炸、泄漏控制、泄漏处理和火灾控制、火灾扑救工作,尽可能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化学品的溢出和泄漏,对现场泄漏物要及时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扑救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应针对每一类化学品理化特性,选择正确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3)紧急疏散警戒。化学品事故有可能对周围人员环境安全构成危害威胁时,必须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将与应急救援无关人员沿上风向两侧进行紧急疏散到安全地点,并处于事故发生点的上风口。
(4)抢险物资供应。抢救排险、抢修时所需物资是应急救援的必要保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要有充分准备,一旦需要能及时调运,投入现场效援。
5.5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等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建立三级应急救援控制布局。
企业范围事故控制:发生危化品泄(洒)漏,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将泄(洒)漏危化品控制在企业内进行处理,相应启动企业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及其要点分别如下。
5.5.1 环境风险物质(或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事故引发污染物、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警戒;
②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③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品时,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④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福射热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①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②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③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④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和着火区;
⑤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和急救方法。现场控制与急救的注意事项: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作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③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④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⑤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⑥当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a.迅速将患者脫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b.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c.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d.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冻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e.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
f.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g.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5)泄漏处理。危险化学品泄漏后,不仅污染环境,对人体也可能造成伤害,对可燃物质,还有引发火灾爆炸的可能,因此,对泄漏事故应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部分。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②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应严禁火种;
③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掩护;
④泄漏源的控制,如果有可能的话,可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化学品的溢出或泄漏;
⑤泄漏物的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集、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5.5.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
(2)确定引发火灾的原因;
(3)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4)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9)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10)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1)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5.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5.5.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接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第六章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弄清污染状况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牵头,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范围,按法律程序进行赔偿。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县人民政府鼓励种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查勘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移动勐海分公司、电信勐海分公司、联通勐海分公司、勐海供电局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7.2 装备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7.3 人力资源保障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7.4 技术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勐海县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指导好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设置应急物资储存仓库,需要储备的基本应急物资及设备见下表。
表7-1 基本应急物资储备表一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应急物资名称 |
一、个人防护物资 |
过滤式呼吸防护物资 |
防尘口罩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
氧气呼吸器 |
隔绝式呼吸防护物资 |
|
防护服类物资 |
阻燃防护服 |
|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
||
防腐蚀液护目镜 |
眼面部防护物资 |
|
手足头部防护物资 |
防(而)酸碱鞋(靴) |
|
防化学品手套 |
||
安全帽 |
||
其他个人防护物资 |
||
二、围堵物资 |
沙包沙袋 |
沙土 |
堵漏胶 |
胶类 |
|
围油栏 |
橡胶围油栏 |
|
PVC围油栏 |
||
防火围油栏 |
||
其他围堵物资 |
||
三、处理处置物资 |
吸油毡 |
吸油材料 |
储油容器 |
浮动油馕 |
|
轻便储油罐 |
||
治油剂 |
消油剂 |
|
集油剂 |
||
凝油剂 |
||
三、处理处置物资 |
吸附剂 |
颗粒状活性炭 |
粉末状活性炭 |
||
硅胶 |
||
中和剂 |
硫酸 |
|
碳酸钠 |
||
碳酸氢钠 |
||
氢氧化钙(消石灰) |
||
氢氧化钠 |
||
絮凝剂 |
聚丙烯酰胺 |
|
固化剂 |
水泥 |
|
沥青 |
||
氧化还原剂 |
双氧水 |
|
高锰酸钾 |
||
灭火剂 |
干粉 |
|
泡沫 |
||
其他处理处置物资 |
||
四、其他类物资 |
采样容器 |
小型密封容器 |
其他物资 |
表7-2 基本应急设备储备表二
一级目录 |
应急装备名称 |
一、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 |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 |
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 |
|
便携式气体电化学分析仪 |
|
便携式水质电化学分析仪 |
|
便携式荧光传感器 |
|
便携式气相-质谱联机 |
|
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 |
|
便携式生物毒性分析仪 |
|
便携式X荧光分析仪 |
|
便携式流量计 |
|
其他 |
|
二、装置设备 |
收油机 |
空压泵 |
|
投药装置 |
|
水处理一体化装置 |
|
大气污染处理一体化装置 |
|
固体废物处理一体化装置 |
|
推土机 |
|
挖掘机 |
|
吊装机 |
|
无人机 |
|
其他 |
|
三、应急交通设备 |
应急指挥车 |
应急指挥船 |
|
应急监测车 |
|
应急保障运输车 |
|
其他 |
|
四、应急通讯设备 |
对讲机 |
全球定位仪 |
|
其他 |
|
五、应急急救设备 |
医用急救箱 |
应急供电设备 |
|
应急照明设备 |
|
其他 |
以上应急物资及装备为县人民政府应急资源储备所有,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及企业应急资源储备可参照此表及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购置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6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1.1 制定演练计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根据需要,每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计划。
8.1.2 组织开展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根据演练计划,适时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相关志愿者和组织者,在相对公开的广场、学校等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木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队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1.3 演练总结评价
演练结束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演练总结评价和宣传报道工作,以达到提高公众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的目的,并做好演练记录,记录演练过程中衔接程度、熟练程度、程序执行程度等问题,并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8.2 宣传与培训
(1)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民的防范能力。
(2)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知识教育,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8.3 监督检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追究
单位或个人在应急行动中失职的、情节严重的、造成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构成犯罪的,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应急行动中散布虚假信息,迷惑群众,造成混乱恐慌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府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响应机制: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
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类型,分为卫生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地区应急、厂矿应急、家庭应急等领域的应急救援。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根据本预案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和完善:
(1)县内行政规划区域发生变化;
(2)县内环境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5)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改的;
(6)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各应急部门、负责人员发生变动的。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4 制定与解释
本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初次报告)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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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部门/队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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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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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设备或生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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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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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发 生 情 况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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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队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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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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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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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过程报告)
事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