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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环不罚〔2023〕2号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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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2-08 12:0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32

 

王涛

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高龙村883

王涛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828日对王涛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开展了调查,发现你所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20238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8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视频及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所经营的原勐海县精亿塑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问题整改,2023828主动拆除生产设备,切断电源,不具备生产条件,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进行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