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05·0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勐海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26 16:48
2022年05月04日08时50分左右,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陈升茶厂1号厂房五层卸料平台吊运钢管过程中系完吊绳后,作业人员杨某某撤离卸料平台时因未配备安全绳不慎坠落,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勐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项目情况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陈升茶厂,事故发生地点在勐海县陈升茶厂1号厂房。
(二)施工单位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为1983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水利、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电力、通信、机电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河湖治理;城市园林绿化;建筑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沙石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4日08时50分左右,工人杨某某,在1号厂房五楼卸料平台(距离地面高度15.8米)吊运钢管过程中系完吊绳后离开卸料平台时不慎坠落,导致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巡查人员在进行上报同时即刻拨打“119”“110”和“120”报警。勐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同时向州安委办、勐海县人民政府汇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5·4”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采取查看原始记录、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等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基础上,分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
1.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方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作业前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在高空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死者杨某某违规高空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导致坠落发生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2.事故间接原因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人员尽职不到位;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未制止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5·4”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人员尽职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缺乏教育培训,未制止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开展善后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相应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
1.姜某,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姜某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 周某某,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未按要求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周某某,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杨某某,重庆兴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 ,未按要求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杨某某,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死者杨某某作业中违规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其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强化工程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指导和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安全意识。加强作业场所巡检工作,随时观察作业现场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四)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监督和指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熟知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和事故隐患,熟知每项工作的操作规程,按照规程要求作业。
(五)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作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低事故危害,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持续可控。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5.4”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