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7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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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0-31 11:29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年3月27日12时35分。
(二)事故地点:喀东线K8178+700M。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四)车辆损失情况:两辆机动车损坏。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岩某亮,男,傣族,身份证号码为53282219651127XXXX,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28002231343,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岩某亮系三铃牌SL110-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当事人黄某坤,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3272419891222XXXX,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32800413027,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曼等乡,现住址为云南省勐海县勐海乡,黄某坤系云JCD0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1.肇事甲车(号牌:无)为一辆蓝色三铃牌SL110-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LBRSDHK01C0001232,发动机号码为:12709160,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居民岩某亮,该车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2人,实载1人)沿喀东线由南向北行驶并实施左转弯。
2.肇事乙车(号牌:云JCD0XX)为一辆红色豪沃牌ZZ5047CCYG3315E1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ZZ1BAFBXLP572413,发动机号码为A2A20025692,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曼等乡居民黄某坤,云JCD0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于2020年9月9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该车于2022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ZA202253280000078579,保险有效期至2023年9月6日,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3人,实载2人,货箱核载1495kg,实载480kg)沿喀东线由北向南行驶。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喀东线K8178+700M,现场道路为国道,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勐遮镇方向,北至勐满镇方向,路面性质为干燥的沥青路面,路面为平直路段,道路西侧有一路口连接至曼峨村田地,现场道路全宽865厘米,道路中间施划有15厘米宽的黄色单虚线划分行车道,道路东西两侧行车道宽均为350厘米,道路两侧均有宽为15厘米的白色单实线划分行车道与硬路肩,道路东西两侧硬路肩宽均为60厘米,天气:晴。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7日岩某亮驾驶三铃牌SL110-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喀东线由南向北行驶,12时35分许行驶至喀东线K8178+700米处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驶来由黄某坤驾驶的云JCD0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某亮经勐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8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肇事甲车(三铃牌SL110-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车身损坏变形,面积约为85×45cm²,距离地面高度约为30-75cm,肇事乙车(云JCD0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右侧车头损坏变形,面积约为30×80cm²,距离地面高度约为45-125cm,证实:肇事甲车右侧车身与肇事乙车右侧车头相接触。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陈述》。
2.事故发生时,岩某亮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
3.事故发生时,岩某亮驾驶未注册登记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
4.事故发生时,岩某亮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
5.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黄某坤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陈述》、《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询问笔录》。
6.事故发生时,当事人黄某坤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陈述》、《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7.检验鉴定意见:
(1)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177号检测报告书检验结果:黄某坤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2)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0178号检测报告书检验结果:岩某亮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3)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三铃牌SL110-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
(4)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00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JCD0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
(5)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病鉴字第0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岩某亮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血气胸并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死亡。
(6)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66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JCD0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3km/h。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岩某亮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也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坤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岩某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部分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岩某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坤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