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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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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0-31 11:3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事故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35171345分。

(二)事故地点:吉良线K1+500M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四)车辆损失情况:机动车损坏2辆。

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李荣,男,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20409XXXX,档案号为:532800463997,依法取得“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族乡,系云JW23XX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当事人刘红,男,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570311XX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族乡,在事故中死亡。

3.当事人岩朵,男,哈尼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680519XXXX,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布朗族乡,房屋在事故中损坏系房屋主人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号牌:云JW23XX号)为一辆东风牌EQ3042GLV1型轻型自卸货车,车辆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码为LGHX4DAG7HH250465,发动机号为1PQ625H00093,车辆所有人为镇沅红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民警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于2017121日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31231日,该车于2023420日投保了中国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65218080120230005963,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3人,实载1人,货箱空箱)沿吉良线由戈吉良村方向往吉良村方向行驶。

2.肇事车辆(号牌:无)为一辆蓝色名赫牌MH1200DZH型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为HU7HYFZ05NAM02418,电机号为HNH02418,经民警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车未办理注册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为勐海县布朗族乡居民刘红,事故发生时该车(核载1人,实载1人)沿吉良线由戈吉良村方向往吉良村方向行驶。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吉良线K1+5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戈吉良村,西至吉良村,北至戈吉良村,事故现场路段为弯道,弯道半径R=2628cm,坡度i=5±,现场道路全宽350cm,天气:晴,白天,无交通信号灯控制。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517日,李荣驾驶云JW23XX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吉良线由戈吉良村往吉良村方向行驶,1345分许,行驶至吉良线K1+50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刘红驾驶的铭赫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随相撞,相撞后车辆又撞上岩朵家的房屋后停下,最终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房屋受损,当事人刘红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证据

1.肇事甲车车头部位变形损坏,损坏面积为140×190平方厘米,距离地面高20-155厘米,系与肇事乙车发生碰撞后形成;肇事乙车车身部位损坏,损坏面积为160×240平方厘米,距离地面高10-160厘米,可证实系与肇事甲车发生碰撞后形成。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询问笔录》。

2.事故发生时,李荣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且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

3.事故发生时,李荣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且在行驶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

4.事故发生时,刘红未依法取得“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运平台》查询结果单

5.事故发生时,刘红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证据:《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

6.事故发生时,刘红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视频监控》。

7.事故发生时,刘红驾驶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8.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269号检测报告书检验结果:李荣血液中乙醇定性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9.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毒检字第270号检测报告书检验结果:刘红血液中乙醇定性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0mg/100ml

10.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荣驾驶的云JW23XX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喇叭信号装置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

11.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红驾驶的铭赫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功能有效、行驶系功能有效。

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24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该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13.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法病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红系开放颅脑损伤死亡。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李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根本原因;当事人未依法取得D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当事人岩朵无交通违法行为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事人岩朵无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建议由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红、岩朵不担此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