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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细则

  • 来源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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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3-01 09:27


为切实推动全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58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18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环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一)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生态立”战略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努力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高质量发展转型创新区建设,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各党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油烟、臭气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勐海县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决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和草原局等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三定”方案、《西双版纳州州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西办通〔202122号)《勐海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海办通202129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其他级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并抓好相关任务落实。云南勐海产业园区应当根据本辖区产业发展规划,梳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和具体事项。(勐海县委和政府,云南勐海产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按照《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海政发20236)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各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委编办、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牵头,各党委和政府,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有效落实。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抓好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或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加强对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在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要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勐海县委和政府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认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局、商务局、市场监督和管理局、业和局等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级部门应当自2024年起每年一季度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上年度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中央和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等方面的任务落实情况,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级有关部门)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和奖惩

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认真梳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听取汇报和研究部署提请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必要时提请现场督查督办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定期听取汇报。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必要时还应到现场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勐海县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下级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并积极配合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的审计工作。(勐海县委和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在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生态环境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相关结果作为对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等重要依据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一线倾斜政策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障合理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勐海县委和政府纪委监委、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和监督保障机制

十一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联动;没有执法职能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等有权执法的部门依法执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制度,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加大涉生态环境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开展备案审查。(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级有关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委、政府报告。(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