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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二)

  • 来源 :勐海县档案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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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4-09-02 03:28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档案队伍建设,保证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把集体、个人所有的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