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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七)

  • 来源 :勐海县档案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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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4-09-15 10:26

第十一条 各单位整理的案卷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档案馆移交。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案卷形成之日起10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边境县、市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案卷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涉及地区性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档案,由主办单位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同级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