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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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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04-09 09:21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勐海县旅游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