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九)
- 作者 :李德琳
-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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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3-10 04:46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