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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聘请许云普等4位同志为法律顾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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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5-12-16 04:15

 

海政发〔201528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聘请

许云普等4位同志为法律顾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属各办、局,省、州驻县单位: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中央、省、州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规定,政府决定聘请许云普等4位同志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许云普   原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退休)

     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文涛   佛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豫南   原打洛海关关长(退休),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顾问、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

聘任期自201581日至2018731,有关权利和义务,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律顾问室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受聘的法律顾问在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合同每年一签)。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按照《勐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附件:勐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151020

 

 

 

 

 

勐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按照中央、省、州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设法律顾问3-5人,是县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州知名法律工作者中推荐,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法学教学人士(4年以上)或从事执业4年以上的律师。

(三)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请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二)代理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对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疑难信访案件和疑难行政调解,提供法律意见;

    (五)协助县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六)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政府项目的谈判,对合同和协议的签订提供法律意见;

(七)对涉及我县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根据政府安排,举行法律专题讲座和其他法制宣传;

(九)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为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法律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获得履行职责应得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到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本人署名;

(七)法律顾问个人行为违反本工作规则或严重损害政府名誉和利益,应解除聘请协议。

第十条 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法律顾问对接。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二)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可以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

(三)县政府对外交往或谈判活动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由法律顾问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是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全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需要提供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581起施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