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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保障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06

 

 

 

 

 

 

 

 

 

 

 

 

 

                               勐海县保障房先租后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保障房管理,减轻政府资金投入压力,促进保障房建设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关于做好保障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保建〔2012876号)和《关于做好保障房先租后售备案审批工作的通知》(云保办〔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中的保障房包括廉租房和公租房,周转型保障房属于公租房)。

一、出售房源

20092011年勐海县已建成的保障房(2125套)及使用租赁补贴剩余资金购置的保障房(尚城一品、春潮尚苑48套),合计2173套房源。按照省上相关规定,可出售20%的房源,此次可出售保障房434套。

二、销售价格

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规定,保障房的销售价格按不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

(一)勐海县城区和谐苑小区

平均销售价为2100㎡,10.5万元每套(单套价格以最终公示楼层价为准)。

(二)勐海镇(勐海乡中、小学)、勐遮镇、勐混镇、打洛镇、勐阿镇、勐满镇

平均销售价为1950㎡,9.75万元每套(单套价格以最终公示楼层价为准)。

(三)勐宋乡、勐往乡、格朗和乡、布朗山乡、西定乡。

平均销售价为1850㎡,9.25万元每套(单套价格以最终公示楼层价为准)。

(四)勐海县尚城一品、勐海县春巢尚苑(购置48套)

尚城一品平均销售价为2450㎡(以实际面积计算单套价格)。

春巢尚苑平均销售价为3000㎡,(以实际面积计算单套价格)。

三、销售对象及条件

1.保障房销售对象为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已租住保障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自愿申请购买的住房保障家庭。

2.购房家庭必须是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低于13平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并严格按照云保办〔20135号文件要求,经保障房领导小组审核合格后,方能购买保障房。

3.保障房按照属地原则销售,即: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廉租房的,按照户口所在辖区(所属乡镇)购买当地廉租房,且户口必须为城镇户口;一般家庭购买公租房的,无户口条件限制,但在房源紧张的前提下,我县本地户口可以优先购买;购买乡镇周转型保障房的家庭(如:教师、机关站所职工),无户口条件限制,但只能购买工作所在地住房。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报名阶段(2015121-20151231日)

认真组织各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宣传动员,向广大有购房需求的低收入家庭讲解保障房的出售政策、价格及优惠条件,积极营造和谐、有序的购房氛围。由符合保障房先租后售对象的住户,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社区提出购买现租住的保障房的申请。

第二阶段:资格审核阶段(2015121-2016110日)

申请受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根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交县住建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终审。

第三阶段:公开公示阶段(2016111日—2016120日)

通过审核符合保障房先租后售的住户名单,在我县电视台、政务网站等主流媒体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公告栏中进行10天的公示,接受全县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四阶段:签订合同阶段2016121日—2016220日)

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乡镇、社区引导住户到指定地点,统一签订《保障房购房合同》,并交纳购房款,由工作人员当日将收取的购房款缴入保障房资金专用账户。

五、申请流程

1.由符合保障房先租后售对象的住户,自愿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社区提出购买现租住的保障房的申请。

2.申请受理申请后,住建部门根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经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住建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等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县人民政府通过后方可销售,并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房购房合同》

五、销售管理

1.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保障房时,应与住建部门签订《保障房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当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及发生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保障房行为,应当无条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购房合同》格式由住建部门制定。

2.住建部门要按照省上要求,将出售保障房情况,在审批同意销售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3.销售过程中若出现房源不足的情况,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购房人。未能在此次保障房出售中买到住房的申请人,自动列为轮候对象,在下次出售保障房时可优先购买。

六、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保障房采用一次性全额付款方式结算。

2.在各乡镇及各社区报名点,前20位报名的购房人(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减免3000元的现金优惠。

3.购买廉租房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在购房总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减免5000元的现金优惠。

4.对于前期已经预交1.5万元租金和预交租金未到入住期限的家庭,由各乡镇进行核实、确认,住户剩余租金可充抵购房款(入住保障房未满1年的除外)。

5.本内容中23规定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

七、保障房的产权及上市交易管理

1.保障对象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和相应的税费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房有限产权字样。购买人家庭内的成员可以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2.购买的保障房为有限产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予,但可以合法继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建部门按购房人原实际支付购房款,并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单利结算利息的方法回购,用于补充保障房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且住房条件改善的,经住建部门审查批准,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最高评估价)和购房时的优惠税费,方可上市交易。

3.将所购保障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不得享受保障房政策。

八、资金管理

1.住建部门要设立保障房销售的资金专户,按照保障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保障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同级审计部门监督。

2.住建部门出售保障房收回的资金,除安排实际收取售房款的5%作为房屋维修基金,统一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另安排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房日常工作管理和相关工作外,其余资金应当全额存入保障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支付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

九、监督管理

(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房先租后售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房先租后售工作积极稳妥进行。住建、财政、发改、国土、民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县保障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保障等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在保障房租赁、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保障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此次先租后售工作中表现较好的单位和部门,县保障性领导小组将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消极、工作滞后的单位和部门,将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保障房的个人,已入住保障房的,由住建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建部门无条件收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对擅自将保障房购买资格进行转让或将已购保障房私下进行交易的,由住建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保障对象和购买者自行承担。同时,取消其申请保障房保障的资格。

   

      话:5120206

监督举报电话:5122509

监督投诉电话:5124144

 

 

                  

                    勐海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2015121

 

 

 

 

 勐海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         20151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