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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8-21

 

勐海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勐海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勐海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居住面积在最低住房标准以下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三条  勐海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廉租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及退出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勐海县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勐海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50㎡标准。

第五条  勐海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助、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一)  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勐海县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勐海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由县人民政府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寡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性优惠;对政府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二类住宅为主,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勐海县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或取得勐海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勐海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少于13㎡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为勐海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勐海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勐海县人民政府或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备齐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核,并在审核结果确定后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县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九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勐海县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满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000元以下。

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五、长期人户分离,仍住在勐海县辖区的人员,须由实际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已离开勐海县辖区的人员,暂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六、借住亲友房的,其住房证明须写明其与亲友的关系,属于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分二种方式办理:

(一)如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不允许分户申请;

(二)如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且子女已成家的,可以分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但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其配偶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七、离异前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的,离异后任何一方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申请人配偶属本县辖区内的农业户口,但在本地居住满5年以上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九、租住公房且面积已达标的,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所租住的公房属于危房或临时简易房的,可酌情考虑。

十、申请人未婚,原则上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十一、有宅基地的,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十二、在审核期间,不配合或无法取得联系以至无法开展审核工作的申请人,视其为弃权,并取消其本轮审核资格。

十三、暂不受理农垦系统的报名工作。

十四、属于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户的,暂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十五、不得跨乡镇、社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勐海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勐海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廉租房租金和物管费的。

第二十五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