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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有法可依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1

文明养犬 有法可依

——犬只饲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

 

近日,四川成都市崇州一住宅小区发生大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导致女孩受伤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宠物饲养、流浪动物等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确保勐海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我们编辑汇总了部分关于犬只饲养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供广大爱狗人士学习掌握,希望大家自觉加强所饲养犬只的管理,强化文明养狗意识,避免因自养犬只伤人、破坏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造成不良法律及经济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30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65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35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五、《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23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6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登记、年检,未经登记,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饲养犬只;养犬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出户应当对犬只束犬链。

养犬人应当防止犬只在户外活动时损坏公共绿地,对犬只排泄物应当及时清除。

27条:(十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