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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 有法可依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1
文明养犬 有法可依
——犬只饲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
近日,四川成都市崇州一住宅小区发生大狗扑倒并撕咬2岁女孩,导致女孩受伤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宠物饲养、流浪动物等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确保勐海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我们编辑汇总了部分关于犬只饲养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供广大爱狗人士学习掌握,希望大家自觉加强所饲养犬只的管理,强化文明养狗意识,避免因自养犬只伤人、破坏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造成不良法律及经济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49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251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第30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75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65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35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五、《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23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26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登记、年检,未经登记,不得擅自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饲养犬只;养犬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出户应当对犬只束犬链。
养犬人应当防止犬只在户外活动时损坏公共绿地,对犬只排泄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27条:(十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