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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消费警示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27

购房消费警示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馨提示:买房需谨慎,这些注意事项帮你降低购房风险!

 

1.不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商品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售卖,为了贪图便宜和其他所谓便利条件购买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除了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外,还会面临土地性质不合法、土地使用权不合法、工程建设手续不合法等风险。

2.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如需要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选房或购房,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要选择正规的、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正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及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查看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经纪人证书时,要注意看原件,不要看复印件,还要注意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的有效期及地址与实际状况是否相符,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单位与执业证是否一致等情况。确定经纪机构后要签订经纪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3.合同签订须留心合同是房屋买卖的有效凭据,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署合同时务必要留心。签署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并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合同的条款或内容,特别是对自己认为应当写入合同的内容,更应充分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写入合同,以保障自身权益。

对合同中有空白条款或内容的,应予以划去或填上内容,切忌不认真看合同就签名。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其他当事人都同意的条款,一定要写入合同中,防止其他当事人事后不认账。合同条款确认后,及时办理网签,如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是拖延网签,尽快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售楼广告莫轻信,有的开发商为促进销售,夸大宣传、售楼广告与事实不符,对买方造成误导,这种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管理方面的规定,买方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要提醒消费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如果购房人认为广告宣传的事项是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内容中,并设定违约责任。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购房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电商团购要谨慎,一些开发商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以优惠折扣方式吸引消费者。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类似于会员独享网购优惠交三万抵五万等字眼的活动,以办理会员卡或代金券等优惠模式吸引购房人团购。在此类活动中,购房者必须向第三方电商支付团购服务费等费用后,才能获得购房优惠,而且此类活动通常会注明因购房人原因放弃购房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等条款。

由于第三方电商往往不具备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业务的经纪资质,不属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对象,当交易不成时,购房人难以维权拿回电商收取的费用。

6.“阴阳合同签不得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个别当事人为逃避税费或获取高额度商业贷款,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办理交易手续。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事实上的极大风险。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偷税漏税的,均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时,因虚报的内容已被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或银行所采纳认可,当事人往往必须按照虚报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购房费用要理清,购房人买二手房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三大块:第一块是房款(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同卖房人当面谈价格、订合同,避免经纪机构从中不法获利,产生不正当差价);第二块是中介佣金(向经纪机构支付佣金时,注意索要正规的发票);第三块是向相关部门缴纳的税费(二手房买卖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评估公司收取的评估费;银行按揭产生的费用等等)。

为避免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可以要求经纪机构列明《费用清单》,并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附件。最后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缴纳税费后要及时索要各项税费的发票原件。

8.维权途径要选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在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及时处理。矛盾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解除合同、退还定(押)金等诉求,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无法也无权干预。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