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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户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08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勐海县2016年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
林文华户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勐海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3日,对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房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20〕—1),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项目名称
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
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项目建设征收地块范围为:
经四路,道路起于嘎海路,止于景竜路,道路设计全长810米,道路范围线内涉及林文华户(勐海县景管路58号)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房屋征收面积约为1528平方米,土地征收面积约为1749.86平方米,具体征收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实际核实面积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2020年1月3日至2月2日)。
四、房屋征收主体、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勐海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五、 房屋征收办公地点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 投诉、举报、监督部门
勐海县纪委、监察局,电话:0691-5122228。
七、征收征收补偿依据
《勐海县2016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经四路范围内林文华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八、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勐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