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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烧荒的通告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21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烧荒的通告

 

当前,正值冬春季节防火工作的关键时期,气温回升快,风干物燥,火险等级持续升高,农村防火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部分群众在野外随意烧荒用火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20年以来全县共发生火灾10起其中因焚烧秸秆、烧荒引起的火灾3起占火灾总数的30%,焚烧秸秆、烧荒已成为引发火灾的重大隐患。为有效预防疫情期间火灾事故发生,全面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此通告,特紧急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烧荒。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和烧荒,是指玉米、水稻、甘蔗、薯类、香蕉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垃圾、林下树木附植物及枯枝、枯叶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消防安全危害,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禁烧秸秆宣传教育,将禁烧秸秆、烧荒纳入村民防火公约管理,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要明确具体每个地块的防火负责人,切实做好禁止焚烧秸秆、烧荒工作。

四、环保、农业、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互相配合,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焚烧秸秆、烧荒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焚烧秸秆、烧荒活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