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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19
为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林草局等5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6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州(市)意见,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本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衔接资金管理使用要求。实施意见的出台,切实加大对各地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力度,为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和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夯实制度基础。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对6部委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并充分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一系列要求和举措,共5个部分14项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坚持总体稳定、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压实责任的四条原则,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内容进行支持。
(二)第二部分明确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重点提出省级将适当提高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以及定额补助等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对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
(三)第三部分明确资金支持重点。一是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逐年稳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占比,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支持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二是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对符合条件的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培训和吸纳就业给予奖补,发放稳岗和交通补助,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三是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支持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适当用于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支持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四是杜绝资金违规支出。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和形象工程。
(四)第四部分要求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一是建立健全项目库。完善分行业分任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二是严把项目入库质量。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三是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四是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抓好项目实施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
(五)第五部分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一是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支出,将支出进度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体现奖优罚劣。二是落实全面绩效管理。使用衔接资金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三是明确部门间监管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分任务资金加强跟踪督促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不断改进工作,确保衔接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四是抓细政策落实工作。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政策培训,确保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创新举措
结合云南省实际,以及调研中各地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以下创新举措:
一是在总体要求中提出“优先支持监测帮扶对象和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户增收”,以突出对重点群体的集中倾斜支持,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3%,且不超过申报时的同期同档次LPR+150BP利率,增加各地贷款贴息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确就业培训机构等培训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的,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按不超过培训费或实际支付报酬的40%(监测帮扶对象)、20%(其他脱贫人口)进行奖补,在促进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增收的基础上,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四是明确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按不超过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的10%发放一次性劳务补助,以应对疫情对跨省转移就业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