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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国资股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06
解读《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2号),2017年8月21日省财政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7〕3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实施实际,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各国有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好的了解《暂行办法》有关情况,现解读如下。
问:《暂行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财政厅在参照中央有关改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该《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对象,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第二部分支出范围,主要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内容;第三部分预算编制和批复,主要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及批复流程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预算执行,主要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调剂、拨付、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部分决算,主要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及批复程序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绩效管理,主要明确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并对绩效管理的依据、结果运用进行了规定;第七部分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检查内容、信息公开制度及违法违规的处理;第八部分附则。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规定支出对象主要为省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运营公司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同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根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各州(市)的转移支付项目。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中各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规定:一是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预算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和制定省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执行;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三是预算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单位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预算调节基金外,主要用于:一是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二是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省属企业注资三种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方式,引导省属企业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三是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用于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其他支出,并规定其他支出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两上两下”编制方式,即: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编报支出计划,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审核后,向预算单位下达控制数;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完善细化支出计划编报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下属单位批复预算。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此外,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决算工作,制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格式和编制说明。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决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级审计机关审计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同时抄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下属单位批复决算。
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哪些方面
答:《暂行办法》规定,一是省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二是预算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审计监督。三是对预算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暂行办法》还有什么其他规定
答:《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暂行办法》制定。二是原有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暂行办法》为准。三是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