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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勐海县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3-21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勐海县

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

                             2016118日在勐海县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勐海县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高度重视。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规定,于201412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对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了全面部署。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具体做法为: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政府。省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

二、按照程序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一)清理核实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为做好2015年我省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财政部的具体安排,依照审计署统一口径,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对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了清理甄别和自查复核。我县严格按照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会同同级审计、国土、银监等部门开展了存量债务清理甄别与自查复核工作,经审计部门逐笔审计认定、县级各部门协同分类核实、各部门签字汇总确认,最终确认了全县政府债务余额。

截至2014年底,全县政府债务(即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3.69亿元。

(二)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经州第十二届二十五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州核定我县2015年末政府债务限额为3.69亿元。

(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

经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州核定我县2015年末政府债务限额为3.69亿元。按照新预算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规定,各级政府在确定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待县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全县政府债务限额后,县人民政府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我县债务限额。我县在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三、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将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要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一是严格举债程序。县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县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分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针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统一发行一般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一般债务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针对土地储备、收费公路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按照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安排的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专项债券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应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的,如收储土地未能按照计划出让的,可先通过借新还旧周转,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实现后立即归还。

三是积极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没有项目收益的债务,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有一定项目收益的债务,其对应收益要纳入预算,统筹用于偿还债务。对部门和单位为自身利益举借的债务,由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自身支出等措施偿还。另外,推动有经营收益且现金流充足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转型改制,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政府通过PPP方式和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按照中央和省对债务风险预警的有关办法和要求,加快建立符合县实际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评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高风险地区严格制定债务化解方案。

(三)切实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管理

对于审计确认的政府或有债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管理:一是已经发生的,外债转贷合法担保的依然有效,违法违规担保的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二是今后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除对外债转贷进行担保外,其他担保一律无效。三是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时,政府承担的部分要按照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在已经批准的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四是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监控。在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中设置或有债务风险监测指标,加强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四)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要求,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人大监督。加强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二是加强上级监管。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市场监督。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规定进行信用评级。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偿还,并按照新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以上是关于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请审议。

 

勐海县财政局

201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