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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勐海县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 来源 :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30

勐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勐海县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属各部、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勐海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勐海县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县财政局联系。

联系电话:5138556

 

附件:勐海县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

 


                                                                                                              勐海县财政局

                                                                                                          20171115

 

勐海县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部门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水平,强化支出责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勐海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以下简称自评),是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部门申报项目预算时明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自评的主体,负责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自评工作质量。县财政局是县级绩效自评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是指与县级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县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自评的目的,主要是通过项目立项情况(重点是绩效目标的设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表现情况自我评价,了解资金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检验资金支出效率和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强和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评应遵循目标引领、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结果导向的原则。

(一)目标引领原则。自评围绕绩效目标进行,绩效目标要以量化或可衡量的指标来反映资金使用的预期或执行结果。

(二)科学规范原则。自评工作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三)客观公正原则。自评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项目支出绩效。

      (四)结果导向原则。部门应将自评结果运用于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不断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条     绩效自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部门的职能、规划及政策;

(五)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预(决)算情况;

(七)人大、审计等报告及决定;

(八)其他。

 

第二章  绩效自评的对象、内容、评价方式

 

第七条     绩效自评的范围包括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按照《勐海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财预字〔2017520号)及相关要求进行。

第八条     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对象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和部门上年项目支出(涉密部门、涉密项目除外)。部门上年项目支出自评范围具体是: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门县本级项目(一级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安排和调整预算安排(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

(二)上年自评项目,且上年自评时尚未完工的项目。

(三)一级项目金额虽达不到20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

2.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事项;

3.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确定的项目。

(四)被选定为自评对象的一级项目,其包含的二级项目全部作为绩效自评对象。

第九条  各部门绩效自评以一个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价基准日为上年1231日。县级各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当年应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县财政局审核确定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并通知各部门。

第十条     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四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是否科学;

      (二)预算执行是否有效;

      (三)预算目标是否完成;

      (四)支出效益是否明显。

第十一条  部门应健全由部门领导负责的自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部门整体支出和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的5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自评工作分为项目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自评。

(一)项目单位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事先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自评。县级部门应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自评,形成相应部门自评报告。同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按照一级项目分项形成项目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部门应采取绩效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动态监控方式,及时掌控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偏离预算绩效目标的行为。

 

第三章 自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自评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整改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自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确定部门的自评对象。

(二)拟定评价计划。明确评价组织实施方式,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自评实施阶段

(一)拟定评价实施方案。

部门应根据评价计划拟定组织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等具体评价方案。

部门应在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指标,部门职责以及项目特点,补充设计个性指标,确定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的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同时根据评价情况积累经验,逐步建立适应部门和项目特点的绩效自评指标库。

(二)  实施自评。

1. 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自评,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自评报告。

2. 项目主管部门自评。包括部门整体支出自评,以及审核汇总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后,对一级项目进行自评。

(三)撰写绩效自评报告。部门自评工作机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

(四)县财政局审核部门自评报告。县财政局对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果。

第十七条  整改阶段。部门应结合自评报告和县财政局审核结果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部门应在每年531日前将的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需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部门自评材料的正式函件。

(二)部门自评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各项目的自评材料。包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具体包括:

1. 资金支出明细账、完工项目验收资料(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包括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等);

2. 项目申报立项的文件资料、项目调整的文件资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组织实施有关规定、资金支出总账等;

3. 反映绩效评价指标所对应绩效点的相关佐证材料,如:项目所提供公共产品数量的证明,项目所产生经济效益的凭证。

佐证材料不需报送书面材料,但需随函附上目录清单,并报送佐证材料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部门应当对自评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自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对部门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第二十一条  自评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分为四个等级:优秀( 得分≥90 );良好( 90>得分≥80 );合格( 80>得分≥60 );不合格( 得分<60 )。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自评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部门要根据绩效自评情况,不断补充完善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建立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库。

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整改机制。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自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部门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各部门整改情况应于831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

(一)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予以表扬、优先支持或继续支持。

(二)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但部门积极整改且通过整改使项目实施绩效有较大改善的,应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价信息反馈公开机制。

(一)部门应建立部门内部的信息反馈机制。部门应将自评项目绩效结果信息、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针对整改意见等落实情况应及时报送主管部门,以内部通报等形式确保部门内部可查询、可借鉴、可参考。部门应充分运用自评结果,发挥其在促进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完善制度办法,合理调整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

(二)部门应建立评价信息运用报告制度。部门应将组织评价的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和整改运用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县财政局。

(三)推进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于每年930日前,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以及纳入自评范围的所有项目自评报告(除涉密内容外),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绩效自评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应予通报批评。

(二)对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在绩效自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1. 在贯彻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或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的。

2. 绩效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弄虚作假,造成绩效自评结果严重失实的。

4.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制定自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