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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4
各县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通知》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决定,确定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为西双版纳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权责清单增加权责事项9项,其中:行政处罚3项、行政监督检查1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增加事项具体如下:
一、行政处罚
(一)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监督检查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三、行政强制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其他行政权力
(一)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依据:《条例》第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