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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财政局关于征求《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作者 :勐海县财政局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17

 

勐海县财政局关于征求《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县委组织部: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我局牵头制定了《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完善相关内容,于2017714(星期五)前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核、县委审定。

联系人:陈红   联系电话:5120308  传真:5122849

电子邮箱:mhczgzg0308@163.com

 

附件: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勐海县财政局

                       2017710  

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

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试行)》(云办通20172号)和《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西办通2017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选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县属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场化选聘工作由县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

(二)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二章 选聘方式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职县属企业领导人员转换身份、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人才中介机构推介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现职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可以按照本办法实现身份转换,成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第八条 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有8以上与岗位需求相关的专业或工作经历,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正科级以上实职领导职务3以上;二是在省内外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可突破退休年龄限制;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

(五)聘用岗位有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等专门要求的,应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六)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七)符合企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一般应包括:确定选聘职位、制定选聘方案、征集选聘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开展组织考察、决定人选及公示、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一)确定选聘职位县属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提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需求计划,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确定选聘职位,启动选聘工作;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根据改善县属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需要,向县属企业提出开展市场化选聘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选聘方案企业董事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拟订选聘工作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选聘方案中应明确选聘工作的各项内容和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方式、工作流程、聘用程序、聘用期限、考核评价、薪酬待遇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征集选聘对象选聘方案确定后,企业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向社会公告、中介机构推介、组织或个人推荐等多种渠道征集选聘对象,接受应聘报名或推荐报名,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岗位要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综合测试和分析比对,好中选优,产生拟考察对象人选,经征求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五)开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党组)成立干部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或进行背景调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察或调查。

(六)决定聘用人选。董事会专门工作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任人选初步建议,报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后,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决定聘用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七)履行聘任手续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聘用岗位、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聘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企业董事会聘任文件、聘用协议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首任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董事会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期从试用期起计算),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董事会在决定续聘前,须征得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制度,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按照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任期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薪酬兑现和奖惩。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董事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在作出解聘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1.经董事会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4.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5.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6.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

    7.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