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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财政局关于征求《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作者 :勐海县财政局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17
勐海县财政局关于征求《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县委组织部: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我局牵头制定了《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现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完善相关内容,于2017年7月14日(星期五)前书面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后报县政府审核、县委审定。
联系人:陈红 联系电话:5120308 传真:5122849
电子邮箱:mhczgzg0308@163.com
附件: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勐海县财政局
2017年7月10日
勐海县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
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试行)》(云办通﹝2017﹞2号)和《西双版纳州州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西办通﹝2017﹞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选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职位和任职条件,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县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县属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场化选聘工作由县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
(二)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二章 选聘方式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职县属企业领导人员转换身份、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人才中介机构推介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现职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可以按照本办法实现身份转换,成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第八条 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有8年以上与岗位需求相关的专业或工作经历,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正科级以上实职领导职务3年以上;二是在省内外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可突破退休年龄限制;
(四)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
(五)聘用岗位有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等专门要求的,应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六)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七)符合企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九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一般应包括:确定选聘职位、制定选聘方案、征集选聘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开展组织考察、决定人选及公示、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一)确定选聘职位。县属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提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需求计划,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确定选聘职位,启动选聘工作;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根据改善县属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需要,向县属企业提出开展市场化选聘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选聘方案。企业董事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拟订选聘工作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选聘方案中应明确选聘工作的各项内容和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方式、工作流程、聘用程序、聘用期限、考核评价、薪酬待遇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征集选聘对象。选聘方案确定后,企业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向社会公告、中介机构推介、组织或个人推荐等多种渠道征集选聘对象,接受应聘报名或推荐报名,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岗位要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综合测试和分析比对,好中选优,产生拟考察对象人选,经征求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五)开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党组)成立干部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或进行背景调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察或调查。
(六)决定聘用人选。董事会专门工作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任人选初步建议,报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后,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决定聘用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七)履行聘任手续。企业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聘用岗位、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聘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企业董事会聘任文件、聘用协议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首任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董事会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期从试用期起计算),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董事会在决定续聘前,须征得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制度,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按照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任期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薪酬兑现和奖惩。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董事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在作出解聘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1.经董事会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4.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5.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6.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
7.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